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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诈骗犯罪 8万元卖掉租用车

  发布时间:2005-02-02 11:14:42


    大四学生贺某为偿还债务,把租来的轿车已8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2月1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贺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贺某现年20岁,平顶山人,郑州某高校大四学生。据法庭查明,2004年9月8日,贺某从郑州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9月中旬,他隐瞒该车是租赁车辆的真相,向受害人常某谎称,该车是车主因欠账抵押给其的抵账车,而且还出示了其事先伪造好的抵押车辆协议书。随后,贺某和常某签订了一份购车协议,约定贺某以8万元的价格将车转让给常某,常某预付4万元。案发后,经相关部门鉴定,该车价值19万余元。

在法庭上,贺某对公诉人的指控持有很大的异议。他辩称,自己没有诈骗的故意,比如那份抵押车辆协议,是自己为了面子,不想让人知道车是租来的才伪造的,并不是为了用来诈骗常某的。至于和常某签订购车协议,是因为借其他朋友的钱到期该还了,而且常某经常打电话说想买这辆车,于是自己就打算先把车卖给常某,用常某给的钱还债,然后等自己有了钱再把车买回来。贺某的辩护人称,车辆评估19万多元,常某以8万元的价格购车,明显有过错行为,还带有欺骗的性质。并且,出卖他人财物并不都是诈骗,该案只能算是一个合同纠纷。

    法院认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贺某本人和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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