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各种有关知识产权的确权、权属以及侵权等案件与日剧增,对人们生产和生活乃至国际间的交往都带来较大的影响。而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这种知识产权纠纷具有涉及广、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取证困难等特点,造成案件审理难度增加和审理时日拖延,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时间还不长,不少当事人由于缺乏经验或乱用滥用诉权、或盲目介入无效、撤销程序,从而加重了法院和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难度。知识产权案件这种旷日持久、耗资巨大的司法审判,对诉讼双方都是极为不利的,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
一、知识产权纠纷的特点
1、知识产权纠纷涉及客体十分广泛
知识产权纠纷的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既有本国,也有外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客体,包括工业产权方面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等,也包括著作权的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知识产权纠纷还涉及到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等广泛的新领域。
2、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面宽广、复杂
知识产权纠纷不仅涉及科学的各个技术领域,还涉及文学艺术、美学知识等社会科学的领域;不仅涉及各种法律问题,而且还往往涉及复杂的、高深的专业技术知识。有关专利权、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的纠纷更是如此。
3、诉讼前准备阶段的人、财、物投入量较大
由于知识增权保护的客体是人们的脑力劳动制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属无形财产。它既有某种人身权的内容,又包含有财产权的内容。为了能在诉讼中占据主动地位,尤其是起诉方必须在诉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
4、涉及案件较多
现代传播媒体、通讯工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被他国所借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很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涉外案件也呈日趋增多之势。
5、适用法律的难度较大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由多部单行法律构成,彼此互有交叉。同一主体对同一客体可能拥有数项不同的权利,例如,某人设计了一件给有图案的产品外包装,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后又觉得保持期十年太短,又将该图案注册商标,同时,该图案本身又是一件美术作品。因此,它不但受到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持,而且还同时获得版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纠纷有时也错综复杂,互有交叉。例如:甲方指控乙方生产的产品侵犯某一项或数项专利,而乙方则反诉甲方所生产的该产品侵犯了其生产方法专利等。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其价值由实施的效益、频率和实施范围、技术寿命等多种因素决定,而这些对于权利人来说往往难以准确地举证,法院也难以进一步查明。因此具有法律事实难以认定,法律适用较难把握,疑难程度高、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二、美、日等国知识产权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纠纷所具备的上述复杂特点,因而世界各国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普遍地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如等待审判与审判时间过长、事实认定者缺乏专门的知识、诉讼当事人难以通过交流来改善关系等。由于其陪审制度和广泛取证义务程序等司法传统,对解决纠纷带来了诸多不便。为此,近一、二十年来,即使被称为诉讼社会的美国也已开始意识到诉讼的弊端,而大力提倡采用非诉手段解决纠纷。具体做法主要有:仲裁、调解、私人审判、早期中介评价和小型实验。
1、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方作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通常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广泛采用,而在处理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时,起先多有限制。后根据1984年的法律修正,即使对发明专利的有效性进行仲裁,也成为可能。
1993,美国仲裁协会(AAA)受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仲裁案件为139件,其争议额合计达2亿5千万美元。虽然在美国仲裁协会全部受理案件中所占的比率为数不高,但仍有迅速增长的趋势。
2、调解
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中立的调解人主持下,寻求妥协而采用的一种普遍形式。
3、私人的审判
这属于任意程序。是当事人根据协议选定中立的退休法官,并由当事人支付报酬,委托其对争议事件进行审理和判断的一种程序,他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采用。在具体操作上,它可参照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私人法官向法院提出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理论上,当事人应保留上诉的机会,但是,在实践中提出上诉的案例并不多。这一方式,除了在执行时采用法定的程序外,均能保持其审理的非公开性。这种方式的长处是当事人能够选择法官,以及能避免法院的拖延。但在我国,这种方法目前不宜适用。
4、早期中立评价
它是由当事人或法院选定的中立的专家对成为争议核心的事实认定作出判断的一种程序。具有能够从纯技术的角度迅速作出判断的优点。程序采用非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判断结论被整理成调查报告书的形式,有时具有约束力,有时也可不具有约束力。利用这种方式在能使纠纷达到迅速和解的同时,能大幅度地减少诉讼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由中立评价者作出的判断,由诉讼时也能将其作为证据提出。但在提起诉讼的场合,原则上应公开审理。
5、小型试验
当事人根据协议选任中立的建议人而进行的一种任意、非公开程序,作为双方代理人的律师,向建议人作简单地陈述,建议人据此评价双方的立场。建议人的意见不具有约束力。此后,以和解为目标与有权代表纠纷当事人的负责人一起,依协议寻求妥协点。当妥协成立时,整理出书面的协议;而当妥协不能成立时,建议人的见解在此后的诉讼中不能被引用。其最大特点是因为有代表纠纷当事人作出决定权利的人参加,因而能够当场作出是否接受妥协案的决断。
上述5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间的协议,并在其主导下进行的任意程序。在一方不服的情况下有可能重新采用审判程序。目前,美、日法院采用上述方式来处理的案件有增长趋势。除了在审理前或审理中通过法官促成和解,还有调解仲裁和简式陪审审理两种形式。前者多数是在法院的参与下,采用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或者相混合进行的一种程序;后者是由法院选定的模拟陪审员,在双方当事人简洁地举证后,作出劝告性的评决。该评决虽然没有约束力,但对实际陪审审判可起着预测的作用。
三、对我国知识产权争议的非诉讼解决途径的几点意见
1、设立知识产权仲裁机构
目前,笔者尚未看到国内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仲裁结案的报道。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作为民间的自理的社会团体,在全国拥有近万名会员。这些会员熟悉知识产权法律,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直接从事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方面的科研、管理和法律工作。其中相当一部分人具有较高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知识产权仲裁中心可依照《仲裁法》按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册,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可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依法进行仲裁。
2、开展早期纯技术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争议的当事人在提出诉讼前,可选定一个与争议的核心内容密切相关的科研机构或某专业协会等学术团体,并成立一个由3一7人组成的中立的专家鉴定组。作为双方代理人的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先就专利权或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权利的确认及范围、侵权与否等向专家鉴定组陈述各自的主张,专家鉴定组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或专门功能,对双方争议的有关核心问题作出纯技术的分析、判断,并整理出技术鉴定书。由双方代理入的参加,并有利于避免技术专家在有关法律条款理解上的不足。这样,争议各方均能据此对该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前景有一个早期的,较为客观公正的预测,从而使一些争权证据不足或者权利的确认上易造成危机的当事人及时打消盲目起诉的念头,并促使双方当事人理智地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
当然,对不接受鉴定意见的一方当事人也可直接提出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可将该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或者专家咨询意见向法庭提出,以供审判时参考。同样,在专利的撤销程序或无效程序中,该技术鉴定书可作为双方答辩的理由,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专利复审委在作出该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时参考。
3、进行早期中立的评价
1996年3月,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纠纷的特点和现状,成立了具有较高的自然科学专业水平和法律工作经验的专家委员会,已先后接受了全国10家中、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并完成三十余件专利审判的技术鉴定工作,受到了各委托单位的信任和赞誉。对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这种由谙熟技术和法律的专家作出技术鉴定工作的形式还可以开放,可在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外延:(1)在知识产权的商标、著作权等领域,也可以分别由商标代理人协会、版权代理人协会成立各专家委员会,为有关知识产权的确认、权属以及侵权纠纷提供法律、技术的综合预评等服务。(2)各专家委员会除了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作出供法院审判参考的技术鉴定意见书外,还可以直接接受知识产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为他们提供诉前的有关法律、技术的综合预评服务。专家委员会可采取模拟庭审形式,充分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陈述和辩论,然后作出评价意见。使得纠纷双方的当事人能对该知识产权纠纷的前景作出一个较为公正、客观的预测。(3)为了保证评价的公正性,可以委托邻省的相关组织进行,也可以对关键内容进行投票表决认定。
来源:调查研究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