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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首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被判拘役6个月

谎称要向水井投放敌敌畏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被判拘役

  发布时间:2003-09-09 10:26:08


    为了达到其想解决的问题的目的,向政府等有关部门施加压力,郑州市无业人员冉豹虎酗酒后无聊,竟向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打电话,编造投毒言论,并 向都市频道传真其购买七箱敌敌畏的出库单。  日前,郑州市首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冉豹虎被法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拘役6个月。    

     现年42岁的冉豹虎系郑州市无业人员,男,汉族,初中文化。 住郑州市中原区冉屯村南二街18号。该被告人因涉嫌编造恐怖信息于2003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4月23日下午,被告人冉豹虎酗酒后,于当日晚10时许向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打电话,声称要反映其所在的冉屯村内部纠纷一事,并提出要于当日夜见省委书记,否则就要向村内的水井中倒敌敌畏。随后该被告又来到郑州市桐柏路上的灵镜网吧,通过网吧的传真机将其购买七箱敌敌畏的出库单及信用证传给都市频道。

    电视台记者接到电话和传真后,迅速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侦查后,即通知中原区有关部门, 中原区政府、中原乡政府、冉屯村委接报后,立即组织了大量人力、物力进行防范,一度造成部分村民的恐慌,严重扰乱了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直至2003年5月10日被告人冉豹虎被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冉豹虎目无国法,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的方法,向有关部门编造投毒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政府等有关部门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应予以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刑法对恐怖活动犯罪有关处罚规定和有关修改补充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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