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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古书被水淹 保管人应否担责

  发布时间:2005-01-27 16:03:35


    2003年10月26日,郑州市民孙某因为要装修自己家的房屋,就把自己珍藏的一批古书装置成箱交给好朋友宋某代为保管。因为孙某没有对这批古书特别交待,宋某以为是一些无关紧要的书籍,就随意把书箱塞到了床下面。2004年1月份,宋某带家人到外地旅游,回来后,发现由于楼上住户家的水管被冻裂,水流到了宋家,导致宋家的地板被泡坏,连带使孙某的书箱也被水泡了。宋某立即打电话告知孙某,孙某赶到宋家一看,自己心爱的书籍全部被水泡了,严重受损,孙某心痛之余,捶胸顿足。伤心之下,孙某一纸诉状将好朋友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宋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由于孙某委托宋某保管自己的书籍是属于无偿保管,且宋某本身无重大过失,古书被淹是不可抗所引起,对于孙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宋某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遂依法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主要是涉及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保管合同,又叫寄存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的保管物,并于保管期满后返还该自我批评的合同,原则上为实践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既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以物品保管为目的,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对保管物的保管。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注意程度因保管合同的有偿还是无偿而有所差别。对于无偿保管,保管人应当尽到与保管自己物品同样的注意,承担重大过失赔偿责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要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承担抽象轻过失责任。例外情形是,为充分保护消费者利益,商业经营场所对顾客寄存的物品不论有偿与否,都应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实际上,在商场这种特定场所的保管具有一定的间接有偿性。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孙某的古书,一般来说价值较大,应予妥善保管,但是由于孙某没有对宋某进行特别交待,况且,对书籍的爱护与否以及楼房存放书籍的空间是否合适等因素都影响古书的保管。并且,宋某保管此书籍系无偿的,以及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的外力影响,不是宋某所能抗拒的。因此,法院才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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