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着工程款不但不还,法庭上竟然还出示伪证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月26日,自作聪明的被告河南华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受到了法律应有的惩罚。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达州市益建消防器材厂北京防火门窗分厂状告华安公司索要工程款一款,法院一审判决华安公司支付益建公司工程款366887.30元及相应利息;由于华安公司伪造假合同,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对华安公司罚款2000元的决定。
2002年8月9日,益建公司与华安公司签订合同,由益建公司为华安公司安装、调试复合防火卷帘门系统。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同年8月12日,双方就复合防火卷帘门系统的安装、调试又签订一份合同书,载明:由益建公司为华安公司在郑州市郑汴路中博商贸城5—8楼的复合防火卷帘门系统进行安装、调试。并签订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益建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于2002年9月28日安装完毕。在施工过程中,华安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1672000元。安装完毕后,华安公司则以没钱为由,拒付剩余的工程款,益建公司遂一纸诉将华安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华安公司支付下欠的工程款698763元及相应利息。
法庭上,华安公司辩称:双方应按2002年8月18日合同约定的价款进行计算,且益建公司实际完成的防火卷帘门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为由,认为自己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拒付剩下的工程款。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于2002年8月18日所签合同。该合同经法院审理查明:系华安公司利用其借益建公司的空白合同纸,擅自填写的假合同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2002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益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华安公司既不对益建公司实际安装的防火卷帘门面积进行测量,也不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造成纠纷,应负担主要责任。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华安公司还利用益建公司的空白合同纸,伪造假合同提交法庭,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对华安公司作出罚款决定,该合同对益建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对于益建公司要求的工程款,应以其实际安装的面积进行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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