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最近,看到一些法院对于并罚的数罪,他们在适用缓刑的时候,方法很不一样,甚至是同一个法院,作法也不一样。例如,有的先对并罚的各个具体犯罪,针对实刑逐一进行量刑,根据并罚原则得出一个最终的实刑。然后根据缓刑适用条件,如果符合,就规定一个缓刑考验期,执行缓刑。有的先依次对各个具体犯罪,逐一进行量刑,不仅针对实刑,而且对各罪刑罚的执行方法也明确作出规定,如果各罪均可适用缓刑,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做出最后的判决。请问应如何对并罚的数罪适用缓刑?
河南读者 周豫湘
周豫湘同志:
对于并罚数罪如何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原则上不应适用。如确有必要适用,也就从严掌握其适用条件。对于可以适用缓刑的并罚数罪,其适用方法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根据产法精神,我认为第二种做法较妥。即先依次对各个具体犯罪,逐一进行量刑,不仅针对实刑,而且对各罪刑罚的执行方法也明确作出规定,如果各罪均可适用缓刑,再依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做出最后的判决。因为这种做法具有以下优点:(1)符合量刑的任务要求。量刑的任务就是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给予刑罚处罚、应给予何种刑罚处罚、是否现实地给予处罚。这些任务在对每一个犯罪的量刑过程中都是不可或缺的。(2)符合数罪并罚的有关规定。数罪并罚要求首先要对各个犯罪进行量刑,然后依照并罚原则,给出最后的判决结果。如果没有各罪的量刑作基础,最后的判决就无法得出。这一规定也应包含对缓刑的适用。(3)更有利于作出科学的判决。通过对各个具体犯罪一一量刑,可以防止量刑过程中的各种偏差,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可以使发生的错误及时得到纠正,因为各罪的裁量情形非常清楚,当与不当,一目了然;也可以使整个裁判过程更加透明,便于人民群众进行监督;还可以给出较科学的缓刑考验期,因为此种做法已对并罚中的每一罪的缓刑考验期一一给出。(4)过滤“不当”缓刑的适用,确保缓刑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缓刑适用有其严格的条件,条件之一便是适用缓刑行为人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通过对并罚中的各罪逐一裁量,如发现有一个犯罪不适合适用缓刑,则对其它罪也不宜适用缓刑,而应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后应执行的实刑。如果采用第一种做法,则容易忽视那些不易适用缓刑的犯罪,采用“估堆”的办法,导致最后裁判不当,引起缓刑的滥用。同时使那些虽犯有数罪、但仍符合缓刑条件的犯罪人享有得到缓刑的资格,充分发挥缓刑对犯罪人的鼓舞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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