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上级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三大诉讼法还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讼(抗诉)案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捎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对一审上诉裁定的审理亦然。
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经审理,认为需要发回重审的,其制作的重审裁定中的重审理由往往过于笼统、概括,仅仅简单地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不当)”,而不进一步明确说明究竟哪些事实不清(或错误),哪些证据不足,哪些程序违法(或不当),致使当事人如坠雾里,不知所云。对原审法院是以内部函的形式给予明示,但内部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审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重审裁定缺乏审判的透明度,不符合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要求,其缺陷和不足表现在以下几点:1、不写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和判决结果,当事人不知道二审对一审的审理情况是否真正清楚;2、不写上诉、答辩情况,当事人不知道二审对其上诉、答辩是否给予注意和重视;3、不写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情况,当事人不知道二审庭审的效果到底怎样。对民事案件的重审问题也引起了最高法院的重视,2002年最高法院就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作出了法释〔2002〕24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一审民事上诉案件因认定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发回重审的,只能发回重审一次,从而解决了在此之前因实体问题多次发回重审的翻“烧饼”问题。但是,该规定对重审裁定应具体全面反映二审审理的情况未予明确要求,造成重审裁定缺乏透明度问题,并且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重审问题未予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
因此,要解决增强重审裁定的透明度问题,笔者建议应从改革裁判文书入手,使裁决文书要真实反映人民法院裁决案件的公正性、公开程度和裁判理由的透彻性。要求二审法院摒弃以往“水至清则无鱼”的观念,对上诉案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和适用法律问题等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认真细致地审理,因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也已查明,但依法却不能直接处理确需发回重审的,重审裁定应按照判决书的格式书写,要写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裁判结果、上诉人的请求、被上诉人的答辩、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发回生审的理由。特别是发回重审的理由,要针对二审查明的事实公开告知当事人和原审法院,公开告知原审法院在重审时需要查明的问题和注意的事项。重审裁定要力求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民事责任、争议焦点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归纳,做到条分缕析。通过重审裁定正确指导原审法院的重审工作,真正发挥好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作用。同时,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案件,指令再审的裁定也需进行改革,也很有必要按照判决书的格式去写,特别是再审理由要具体、清楚、明了,不能笼统、概括地进行程式化的表述。笔者相信,增强发回重审裁定的透明度,通过发回重审裁定以判决书的格式书写的方式去实现,能从一个方面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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