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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证据认定

  发布时间:2005-01-25 09:46:23


共同犯罪是刑事犯罪的一个主要形式,他们少则三五人,多则十几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十分严重。归案后,不少犯罪分子又拒不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企图逃避应得的惩罚,给司法机关全面查清案情,分清各自罪责,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审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对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证据认定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应认真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就这类案件的证据的认定,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规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它能起到直接说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对于准确认定行为人的犯罪性质及其罪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刑事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指控犯罪、面临着被依法追究刑责的特殊地位,因此,其供述和辩解既可能是真实的,又可能是虚伪的,特别是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真实性和虚假性共存就显得更加突出。可以说,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群体性犯罪,其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特别是共同多次犯罪的案件更是如此,把好这类案件的证据关,首先应当研究一下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般规律,这也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案件证据的基础。笔者认为,其一般规律大致可分为四个方面:

1、在同案被告人有畏罪潜逃的情况下,易产生逃脱惩罚心理。一些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未能全部归案,已归案的被告人极易采取推卸责任,掩盖罪行的方法作上供认和辩解。因而,办案实践中常常出现未归案的都是主犯,已归案的都是从犯,逃跑的都是罪重的,抓获的都是罪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为了开脱罪责而供认,为减轻处罚而辩解。

2、在同案被告人都己归案的情况下,易产生蒙混过关的心理,尤以共同多次犯罪的被告人最为突出。他们要么互相推托,要么互相包庇,次要情节详细供述,关键情节轻描淡写,对办案人员采取见风使舵的办法,证据充分,追问较紧的不得不交待,证据模糊,追问不深的,尽量掩饰。

3、在归案前有攻守同盟活动的情况下易产生侥幸心理,这类被告人把攻守同盟看成是自己的护身法宝。归案前,同案人之间统一了口径,有关证人那里作点手脚,把希望寄托在“哥们义气”和“亲友的能量”上。因此,其在供述和辩解的过程中,往往要编造一些情节,作虚假的供述,借以隐匿真相,达到以假乱真,从而侥幸过关的目的。

4、在司法人员刑讯逼供或指供诱供的情况下,易产生逆反心理。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违法取供的情况确实存在,此类情况多发生在有罪不认帐,罪重想推卸和无罪受冤枉的被告人身上,遇有这类现象,他们可能真罪真供,但也有可能有罪拒供,真罪假供,假罪真供,罪重轻供,无罪乱供,还可能出现己罪他犯,他罪己为的供述。

二、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供述的几种类型

1、互相串供型: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看守、管理不严,强制措施不力所致,被告人可采取隔墙打“电话”,放风递纸条、亲友传信等方法进行串供,隐匿从重情节,混淆各自罪责。

2、相互推诿型: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共犯之间矛盾重重所致。共犯之间或互不服气,或分赃不均,你说我为主,我讲你邀集。

3、以假乱真型: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共犯之间订立攻守同盟所致,被告人常编造减轻罪责的情节,以假象掩盖真情。

4、真真假假型: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证据收集不全,讯问方法不当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共犯之间,你供你的,我供我的,一些被告人往往对办案人员投其所向,而少数办案人对有罪供认如获至宝,对无罪辩解怒上心头,结果是真的难以相信,假的难以否定,造成真假难辨。

5、时供时翻型:这种类型出现,多因司法人员违法取证所致。尤以承办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做法时更为多见。因而出现侦查时供认,批捕时翻供,起诉时供认,庭审时推翻。

6、避重就轻型: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被告人惧怕惩罚,又不了解法律所致,加之司法实践中,宽大政策不能完全兑现,导致一些被告人产生怀疑心理,因而轻罪详供,重罪回避。

7、负隅顽抗:这种类型的出现,多因被告人明知罪行严重,无法逃脱惩罚,因而破罐子破摔所致,也有一些累犯、惯犯,久经考验,花招耍尽,执迷不悟,以身试法,甚至共同罪责一人承担。

三、共同犯罪人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下,证据如何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反对重口供、轻证据、无供不录的错误做法,但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承认无供难录的事实,证据认定的方法很多,如本体证明法的直接确认和推论,迂回证明法的反证与排除,以及关联法肌矛盾法则、实践法则等。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犯罪形式,其证据的认定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要因案制宜,对症下药:

(一)全面审查,认真梳理,仔细对照

对被告人数众多、作案次数多、供述变化多的案件应列表核对,通过梳理、对照,弄清供述的矛盾焦点在什么地方,各自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又在何处,有无统一点,所供案件的事实经过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认真分析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初步确定被告人供述属何种类,以便采取不同的对策。

(二)抓住关键,把握要害,重点核实

被告人供述的态度是有明显区别的,所供案情的关键不外乎是事实真伪,情节轻重,危害大小以及主从责任等方面,绝大多数被告人都可能供述轻情节,坦白小问题,推卸主要责任,也可能伪供,其目的都是统一的,都是为了逃避或减轻刑罚,因此,审查、梳理、对照了各项证据之后,抓住关键,重点核实是十分必要的。核实的方法有:讯问被告人搞清楚关键情节,利用矛盾求统一。

(三)综合分析,去伪存真,逐个审定

综合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工序,要对全部材料进行总体评析,逐个审定:

被告人作了供述,被害人或证人也作了陈述,应予以认定。

被告人作了供述,同案人作了交待,被害人或证人作了陈述,应予认定。

被告人作了供述,同案人作了交待,有其他证据佐证的予以认定,无其他证据佐证的不予认定。

被告人作了供述,被害人或证人未作陈述、无其他证据证实的不予认定。

被告人归案作了供认,以后翻供,证人证言稳定,无逼供情形,应予认定;证人证言不稳定,不予认定。

被告人时供时翻,其他证据稳定,依被告人供述中与其他证据上吻合的认定。

被告人未作供述,经同案人或证人当面质证又作了供认的应予认定。

被告人未作供述,同案人也未作交侍,但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的物证经鉴定无疑,有亲眼目睹者证实,有能再现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录音、录像等经审核无误的,应予认定。

(四)纵观全案,疑罪从无

尽管采取上述办法,进行审查判断,仍有一些证据难以认定。遇有此类问题,切不可主观臆断,草率定案。既要防止漏罪、轻判,又要防止无罪冤判、疑罪错判,因此,对于一些疑难案件,在作了大量的审核工作之后,仍不能确定的,应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无罪推定原则是一致的。

下面结合一个案例分析对被告人供述的认定。王某、段某共同盗窃,王某在逃,段某被抓。在侦查阶段,段某作了如下供述:1、王某先打电话,后天到他家找他再三要求他参与盗窃时,王某对其说明已找好买主;2、偷窃过程中他中止了王某偷窃更多的铁腿;3、销赃是王某一人联系操办的,卖给谁,卖多少钱都是王某直接办理;4、事后分赃是王某决定,说给谁多少就是多少;5、作案交通工具是王某找的;6、赃款王某给了段某1220元。

上述供述,前后一致,证言稳定,其中第1、3、5项,有另外两人证明属实。那么,可推定第2、4、6项为真。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段某的供述。由于段某在作案过程中的次要作用,可认定其为从犯,再结合其为初次犯罪,受哥们义气影响,而走上邪路的事实,再结合其极好的认罪态度,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作了缓刑处理,这是符合我国罪刑相一致原则的。其中对其罪行的认定即采用了上述方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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