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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不成告中介 证据不足均被驳

  发布时间:2005-01-19 14:08:46


    委托中介公司为自己办理移民新西兰创业事宜却中途遭到“流产”,双方为中介费等问题酿成纠纷,1月19日,备受广大媒体关注的郑州市民赵某诉河南中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由于双方证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河南中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2001年2月18日,郑州市民赵某与河南中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新西兰创业移民代理协议书》一份,赵某委托中安商务公司为其办理新西兰移民事宜。协议签订后,当天赵某向中安商务公司交纳赴新西兰预付金3000美金,并先后提供了赵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照片等部分相关的资料,后来,赵某即赴新西兰进行了短期的考察,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赵某赴新西兰移民的事宜未能成行,双方经过协商,中安商务公司即向赵某退预付金1000美金,该协议自行终止。但是赵某认为中安商务公司在收取了他的预付款及相关资料后,中途违约,无故拖延不制作商业报告书,未按协议规定的内容办理应尽的义务,才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赵某经过查证得知,中安商务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具有代理移民中介的资格,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遂一纸诉状将中安商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中安商务公司归还所欠本金2000美元,赔偿相应利息损失207.94美元,归还赵某所交的身份证、护照等相关资料。

    法庭上,中安商务公司答辩并提出反诉称:自己具有代理该项业务的资格,且已经按协议约定做了前期的相关工作,并为赵某安排了前期的事先赴新西兰进行短期考察的业务,同时列举证据用以证明所做的前期工作民已经向新西兰中介方支付2000美金中介费用的情况,而且是赵某中途违约,自从新西兰短期考察归来后,即不再履行协议规定义务,且口头表示不再继续移民事宜。因此退还给赵某的1000美元的情况本不应退还,反诉要求判令赵某返还中介服务费1000美金。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新西兰创业移民代理协议书》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性的规定,系有效协议。中安商务公司依据该协议为赵某前期办理的相关事宜,也未违反当时地方性的相关规定,法院对中安商务公司为赵某办理中介移民的业务予以确认;关于该协议的履行事宜,前期原、被告双方均按规定的义务做了一定的工作,赵某向中安商务公司提供了部分相关的资料和款项,中安商务公司实际也已经为赵某赴新西兰进行短期考察操办了相关的事宜,并有证据证明已经为此向新西兰中介方支付费用2000美元,至于协议后期的事项虽未继续履行,从双方均已认可的赵某收到中安商务公司退回的1000美金的情况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就此自行终止协议。因此,赵某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中安商务公司反诉赵某要求其返还中介费1000美金的诉称,因中安商务公司事先已经自愿将该款退还给赵某,应系中安商务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认可,再要求赵某予以返还,亦系理由不充分,法院也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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