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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灯闪烁不减速酿惨祸 三死三十七伤司机入狱

  发布时间:2005-01-19 14:04:44


    熟悉交通法规的都知道,黄灯代表警示,黄灯闪烁信号通常是用来提醒各方向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信号,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可往往有一些司机对此规定置若罔闻。近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曹志强因在黄灯闪烁的路口不减速慢行,造成三死三十七伤的特大交通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4年7月11日5点45分,被告人曹志强驾驶豫A39746号金龙客车以90—100公里的时速沿郑州市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西环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时,闪光信号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曹志强驾驶的客车没有减速,与沿化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张允正驾驶的豫PK3378农用三轮相撞,造成金龙客车翻倒,致使张允正及其车上乘车人张培良、胡兆磊当场死亡,金龙客车上37名乘车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豫PK3378农用三轮更换零件及修理费共计4880元,豫A39746金龙客车更换零件及修理费共计93845元。经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认定,曹志强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允正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曹志强所在单位共赔偿被害人胡兆磊、张培良、张允正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000元;除已经向37名伤者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另行赔偿37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9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履行完毕。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使三人死亡,多人受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所在单位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

    年关将近,事故频发,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牢记“安全驾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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