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宋永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建在3.2米宽公共道路上的厕所二间、影壁墙一面、砖砌的三个门垛,并将拆除后遗留的建筑垃圾及通道上的堆积物清除干净;案件受理费150元、勘验费200元,由宋永建负担。
宋永建与王新志是东西邻居,两家之间建有一条南北方向宽3.2米的公共通道。2004年8月,宋永建翻建新房时,在公共通道上距王新志家后墙8.5米的地方建起东西方向影壁墙一面、门垛三个,堵死了王新志向南通行到自家房屋山墙外的道路;此外,还在通道上距原告房屋仅50厘米处建厕所二间。此事发生后,王新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曾得到解决。2004年11月12日,王新志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宋永建拆除建在3.2米公共道路上的厕所、后院墙、前墙、砖砌的三个门垛,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及垃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王新志与宋永建房屋之间的3.2米宽的南北通道系方便双方通行及对房屋查看、修缮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宋永建翻建房屋时,在不属于自家宅基范围内的公共通道上建起影壁墙、门垛三个、厕所二间,客观上妨碍了王新志对房屋查看、修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规定,王新志要求拆除建在3.2米公共道路上的厕所、影壁墙、砖砌的三个门垛,清除道路上的堆积物及垃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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