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元月17日,中原区法院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近4万余元。
从2004年3月29日开始,被告某公司承接郑州一家属院的给水管道工程“一户一表”施工改造。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张某查看水工程进展情况,不慎跌倒在被告所挖的管道坑内,造成原告受伤。后经查实,被告在施工的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原告受伤住院花去巨额医疗费,在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故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措施,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致使原告受伤,理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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