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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1月17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张明

发布时间:2005-01-17 17:22:12


[法官简介]

    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副庭长孙富春,孙法官可以说是一位非常优秀的法官。在刚刚过去的2004中,他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二等功,同时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生活中夫妻之间感情出了问题,最终分手应该说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无可厚非。但是,在这种家庭里却往往会在孩子的问题上出现矛盾。如何妥善的解决这样的矛盾,我想,除了双方之间的宽容、大度和理解之外,那就是依靠法律了。我们今天给大家选择的这个案例,在过去的节目中,也曾经给大家说过,那么今天再次列举了一个情况比较相似的案例,就是为了让大家巩固一下我们已经了解的一些法律法规,能够让我们大家的生活中拥有更多的舒心和快乐。稍后我们一起来关注详细的案情。

[案情介绍]  

    丁平与丈夫陈刚因夫妻感情破裂于前年秋天离婚,12岁的儿子陈冬随母亲丁平一起生活,陈刚一次性付清了儿子的抚养费。不久前,陈冬在放学的路上违章骑车将在路边行走的一位老大爷撞伤了,花去医药费3000多元。陈冬的父母要求丁平承担全部费用,但当时丁平已经下岗,无力支付。没办法,丁平便找到儿子的父亲陈刚,要求他来帮助承担一部分费用。可是陈刚却认为,孩子已判归母亲丁平抚养,自己也已经一次性把孩子的抚养费付清了,再加上自己现在的经济状况也不太好,况且孩子也没有跟着自己生活,孩子给别人造成伤害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张明:陈刚到底应不应该承担受伤老人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孙富春:作为孩子父亲的陈刚理应与丁平一起承担未成年儿子造成他人伤害所需医药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陈刚仍拒绝共同承担此项费用,丁平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我国新《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表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哪一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对未成年子女民事损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非共同生活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也有赔偿他人经济损失的义务。丁平虽与儿子共同生活,但目前丁平已下岗,经济拮据,由其单独承担儿子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确有困难,因此作为孩子父亲的陈刚理应与丁平一起承担未成年儿子造成他人伤害所需医药费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陈刚仍拒绝共同承担此项费用,丁平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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