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案件简化审理,是指对一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简化开庭审理程序,快速结束庭审活动的一种审理方式。简化开庭审理程序是对开庭审理过程中部分程序的简化,而非诉讼环节上的简化,在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权利的前提下,适用简化开庭审理程序,能够减少大量人力物力的支出,节约诉讼资源,真正体现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一、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范围
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适用法律及情节(主要包括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如自首、立功等和法定从重情节如累犯等)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没有翻供的情况;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二、下列案件虽然符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但也不宜适用。
1、犯罪事实、罪名、适用法律及认定情节等方面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2、未成年人,盲、聋、哑及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案件;
3、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4、涉及新罪名及单位犯罪的案件;
5、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
6、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的案件;
7、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
8、其它不宜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
三、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提出
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可由检察院提出并填写《建议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意见书》,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时一并送达法院。法院在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是否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法院不同意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检察院仍应适用普通审理程序支持公诉。对于检察院没有提出而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法院应当在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后三日内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检察院应在收到法院建议后三日内书面答复法院。
四、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具体操作
(一)、庭前准备阶段
在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时,检察院和法院对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案件应分别做好下列工作:
1、被告人明知指控的犯罪事实,且对自己的行为做有罪答辩具有自愿性;
2、被告人明知认罪后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3、充分听取被告人对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辩解;
4、被告人应明确自己对于放弃某些权利的理解,如庭审质证等;
5、向法院移送案件时必须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不能全案移送或直接移送预审卷宗,但应将准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的全部证据复印件移送法院。
(二)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有无异议,如被告人无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审判长一般不再要求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进行陈述;对被告人提出异议的部分,可以要求被告人陈述。然后审判长应询问公诉人和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公诉人如认为需要,也可就个别问题或被告人有异议的部分进行讯问,如认为被告人对某些情节的异议不足以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公诉人也可以不讯问。如果辩护人也表示不需对被告人发问,则可直接进入举证阶段。
公诉人举证时,可就所提供证据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和效力作简要说明或择要宣读证据的主要内容而不必对全部内容进行宣读。对多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提出证据的一方可在全部宣读或出示后,对该组证据的证明作用进行简要概括总结,不必一证一质。若证据证明的个别情节有出入,不影响证据合法性或案件情节认定的,提出证据的一方可以在宣读、出示后,向法庭说明。审判长认为应当将某份证据全部宣读、出示的,应服从审判长决定。对于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提供不出新的证据,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合议庭应当予以当庭认证。对辩护人的举证,审判长可以提示辩护人依前述方式进行。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可以略去对犯罪事实的叙述、庭审示证情况的概述和对犯罪构成的分析,在对案件犯罪构成主要要素进行概述后,直接提出对案件应适用法律、认定罪名的意见,并对认定法定情节的理由进行简要说明,同时,公诉人可以当庭提出对被告人具体量刑的建议。对被告人辩解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应进行充分答辩。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对起诉书所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提出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意见,审判长应宣布对有异议且没有按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恢复普通程序审理,如果被告人或辩护人作无罪辩解或辩护的,审判长应决定对全案没有按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恢复普通程序审理。
对于适用简化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庭宣判。
五、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1、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2、合议庭必须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3、公诉人必须当庭宣读起诉书,使被告人明确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罪名;
4、法庭辩论结束后,必须保障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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