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院综合部门的特殊工作性质,在年终考核中,容易出现综合部门工作的可比性低、考评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为保证综合部门人员工作绩效的测评接近客观公正,使考评更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在2004年年终考核时,登封市人民法院按“三等三票”考评制度对综合部门进行考评。该制度遵循“定性为主、定量为辅”的原则,将综合部门工作等次分为一、二、三等,每个等次均规定相应分值。然后由院党组评议票、中层干部评议票、一般干警评议票进行等次评议。评定出各综合部门等次后,以该部门人数乘以等次分即为该部门的绩效总分。部门负责人根据部门的绩效总分自行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这种新的考评制度打破了年终考评工作中的平均主义,提高了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综合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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