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这下我表哥可以继续治疗了……”1月6日,刘红霞在郑州市中级法院的审判庭上含泪接过5000元的赔偿款。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20日,民工党周林在郑州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公司)敦睦路工地施工时头部被砸伤,包工头李俊杰为其垫付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医疗费,党周林被迫出院。党就赔偿问题与二公司、李俊杰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二七区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费用1万元。2004年,一审法院作出了李俊杰赔偿5500余元、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判决。二公司、李俊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法院。
庭审现场
“党周林是李俊杰的雇用人员,其工资及各项待遇都应由李支付。李与我公司只是承包关系。党的受伤与我方无关。”
二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
“本来,党周林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可以不管的,但还是支付了1万多元的医药费。此外,党周林在施工中不戴安全帽,没有采取措施,其自己也应承担此起事故的相应责任。”
李俊杰感到委屈。
“党周林虽然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他是因工负伤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党周林要求赔偿是正当的权利。”
党周林的代理人刘红霞坚持要求赔偿。
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双方均表示同意,最后由李俊杰赔偿党周林5000元。
主审法官安军说:“凡是涉及民工自身权益的案件,法院一律开辟‘绿色通道’,可直接调解,当庭判决,先予执行。”
相关链接 民工维权有法可依
我国《劳动法》第3章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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