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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告业主违约 业主称物业无权起诉

郑州高新区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胜诉

  发布时间:2005-01-06 09:44:15


    1月5日上午,原告河南今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诉被告贾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在郑州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判决原告胜诉。

事件缘起:违规建房

    2003年2月23日,贾某购置河南东方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三路59号F2别墅一幢,该别墅建筑面积327.02平方米。居住过程中,贾某及家人嫌一楼厨房太小,便计划在所住别墅一楼厨房室外再建一间平房,还为此专门请人进行了设计,并向物业公司提出建房申请,但未获物业公司同意。2004年10月,贾某开始建房。2004年10月16日、10月24日,物业公司分别向贾某送达关于F2的厨房扩建通知,要求被告停止对此方案的实施。贾某未予理睬,并继续施工。2004年11月17日,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保局通知河南东方今典有限公司,称你公司F2型别墅东侧及S1-6联排别墅南侧有未办理有关规划手续而进行建设的现象,已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希望你公司尽快将其拆除,否则开发区规划局将有关情况告知区行政执法局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后该房建成投入使用,物业公司便以贾某违约建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贾某拆除违规建筑,恢复原状。

    上午9点15分,随着郑州高新区法院副院长高山手中法槌的敲响,庭审开始。

    争议焦点:物业公司有无起诉权   贾某违规建房是否影响小区景观。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的举证、质证,并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就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对贾某的违规建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物业公司举出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装修管理规定》、《业主公约》、《房屋购买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提前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要书面告知贾某,并与贾某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该协议约定贾某装饰装修房屋时,应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该协议还规定双方应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明确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物业公司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贾某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贾某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贾某违反协议,使物业公司未能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贾某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使被告方造成损失的,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装修管理规定》对业主装修的批准程序、装修管理要求等问题作了约定,要求业主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同时,贾某在遵守《业主公约》承诺书上签名后交于原告保存。因此,贾某违规建房已实质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上述有关协议,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物业公司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同时,贾某的行为也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贾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贾某代理人认为,原告主体资格有瑕疵,依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被告私建房屋,在履行行政程序上有过错,应由公权力予以干涉,由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原告无权对被告提起诉讼。被告代理人还当庭展示了所建房屋的现场照片,证明该房不影响小区整体景观,未侵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经过约一个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庭休庭评议。上午10点30分,重新开庭。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违约  物业公司胜诉

    经过合议庭评议,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管理规定,不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应遵守。双方约定,业主不得拆改原房屋的墙、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部件,保持房屋外观的美观、统一,不得在楼外违章搭建和施工。被告在一楼厨房外搭建房屋的行为已违反了自己承诺的义务,也违反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规定,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相关规定。另外,《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请求被告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理由不当,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拆除其在郑州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59号东方今典小区购置的F2别墅搭建的房屋。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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