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非紧急时刻口头遗嘱无效 弟弟有权继承遗产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1月3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5-01-04 16:19:45


[法官简介]

    王雪琪,大学文化,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多年从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民事审判工作经验。

[案情介绍]

    老田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叫田山,小儿子叫田海。2000年7月,老田因为反对小儿子田海的婚事,与田海发生口角,一怒之下,离家出走,不幸在马路上被迎面驶来的汽车撞倒,身受重伤,生命垂危。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时老田是生命垂危,他当着闻讯赶来的两个儿子的面说:“我死了之后,所有财产都留给老大田山,田海别想从我这儿拿走一分钱。”当时还有两个护士和一个医生在场。一个星期后,经过全力抢救,老田终于脱离了危险,但双腿却残废了,以后他又多次当着众多邻居的面说,不留给小儿子田海任何遗产。2001年5月,老田去世了。父亲死后,田海要求继承遗产,他的哥哥田山强烈反对,认为是弟弟害死了父亲。而且父亲生前早已经多次表示不留任何遗产给田海,所以他无权继承,田海不服,向法院起诉。

肖月:老田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田海能不能得到父亲的遗产呢?为什么?

王雪琪: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5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田萧所立口头遗嘱无效,其所留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原则进行分割。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在本案中,老田于2000年7月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的,并有三位见证人(两名护士和一位医生)在场,从这一点上看,符合口头遗嘱的要求。但是老田在脱离危险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以其他方式另立遗嘱,因此,老田于2000年7月所立的口头遗嘱也就归于无效。尽管后来他曾多次口头表示不留给田海任何遗产,但均不处于危急情况,所以这些口头表示都不能构成有效的遗嘱。他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另外,田山以“是弟弟害死了父亲”为由,认为田海无权继承,这种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田海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违法性,他仍有权继承其父亲的遗产。因此,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