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幼儿被开水烫伤 家中福商场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5-01-04 16:14:14


    1月4日,备受郑州市广大市民关注的幼儿小宝(化名)在商场被开水烫伤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河南家中福百货有限公司赔偿小宝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25161.36元。

    2004年7月2日下午7点左右,刚满8个月的小宝由外祖母抱着,在家中福购物广场内电梯口休息处休息时,被突然从商场工作人员桌子上掉下来的电饭锅里的热水烫伤。小宝被立即送到医院抢救,经过医院诊断,小宝被烫伤面积达18%,且是深II度烫伤,在医院住院治疗28天。为了医疗费赔偿等问题,小宝一纸诉状将家中福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家中福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计8994.36元,继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73994.36元。

    家中福辩称:原告认定事实错误,赔偿义务人主体确定不当,本事故是我方的供应商在促销商品的活动中发生的,应由与人身伤害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或追加第三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小宝的伤残等级和继续治疗费进行法医鉴定,结论为:小宝全身瘢痕面积〈30%,构成X(+)级伤残。小宝瘢痕的继续治疗费用为15000元左右。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宝由其外祖母抱着在家中福商场内休息时,由于家中福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行为,造成小宝受伤,由此给小宝造成的损失,应由家中福负责赔偿,故小宝要求被告赔偿的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营养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诉讼请求,法院只支持其合理部分,误工费和住宿费,由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