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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写错被告名称 原告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04-12-30 16:59:12


    2004年12月29、3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相继审结了两起因原告疏忽写错被告单位名称而被驳回起诉的民事案件。

    2004年12月13日,原告刘某起诉被告中原区西流湖老托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尽管原告手中持有盖有争议对方公章的收据,且原告还委托有两名法律工作者,但原告的起诉状却将争议对方的名称漏写了“郑州市”三个字,该起诉状由法院送达给争议对方后,争议对方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与其名称不相符,其不应是该案件的被告,并向法庭提交了其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一份,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原告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被告依法成立的有效证据。

    无独有偶,2004年12月14日,原告毕某起诉被告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手中也持有盖有争议对方公章的合同,原告也委托有两名法律工作者,但原告的起诉状却将争议对方的名称漏写了“责任”两个字,该起诉状由法院送达给争议对方后,争议对方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并向法庭提交了其营业执照副本一份,也要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而原告在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其所诉两被告依法成立的有效证据。

    中原区法院经过审理,以原告毕某、原告刘某所诉被告不明确为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于2004年12月29、30日裁定驳回了原告毕某、原告刘某的起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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