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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区法院审结花季少年输血染艾滋死亡案

  发布时间:2004-12-30 14:28:07


    12月30日,备受广大媒体关注的16岁少年亮亮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死亡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亮亮的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相关费用共计95790.90元。

    1996年5月,9岁男孩亮亮(化名)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河南省长垣县医院治疗,后在住院期间该院为亮亮实施手术曾先后输血四次。1998年2月,亮亮因下腹部、左踝部疤痕、左侧陷睾等症入住郑州市五院治疗,后在该院实施了切痕植皮术及隐睾成形术。    

    2004年2月9日,亮亮因不明原因经常出现间断性头痛、呕吐症状不断加重并意识恍惚等症,到河南省人民医院就诊,在该院抽血检验抗一HIV回示:初筛可疑。再次抽血送河南省防疫站检验,结果回示:HIVAb阳性(初筛),建议做确证试验。2月10日,不满16岁的亮亮因抢救无效死亡。2月18日,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出具HIV抗体检测确认报告,结论为:亮亮HIV—I型抗体阳性。悲痛万分的亮亮父母认为,孩子是由于医院违反医疗行为规范的医疗过错而导致其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一纸诉状将河南省长垣县人民医院和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双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死亡抚慰金、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147790.90元。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亮亮在长垣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该院确曾为其输血几次,长垣县医院虽提供了该时期其从该县经十字血站购血发票两张。但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其从该血站所购的血制品即输注与亮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以证明其输注与亮亮的血制品是经过严格检测合格的。亮亮现未满16周岁,长垣县医院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亮亮可能因性行为感染艾滋病毒,可排除因性行为感染艾滋病的情况。亮亮的母亲经检测未感染艾滋病病毒,又可排除母婴传播感染病毒的可能。另外,被告亦不能证明亮亮感染艾滋病是通过其他途径传播的,按照过错推定原则,长垣县医院对亮亮因输血感染艾滋病并死亡应负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亮亮虽曾在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做过手术,但其并未接受输血治疗,且郑州市五院系严格依手术规程进行,根据艾滋病的感染途径,亮亮患病与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无因果关系,原告诉请郑州市五院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河南省长垣县人民医院对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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