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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力公司一副总一审获刑十八年

  发布时间:2004-12-29 10:34:23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俊杰犯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违法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5月,被告人李俊杰在担任河南送变电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给下属打招呼,帮助请托人招揽工程,先后收受请托人感谢费人民币共计元2670000.00元,美元10000.00元,价值人民币58000.00元的“索尼”等离子彩电一台;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直接侵吞的方法,将100000.00元公款占为己有;被告人李俊杰尚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080564.65元、美元67418.40元和港币44105.00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并系高级干部,本应廉洁从政,致力于国有公司的经营发展和国有财产的维护和增值,但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并聚敛数额巨大的钱财,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但被告人李俊杰在侦查机关掌握其少量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能主动坦白交代尚不被掌握的其他大量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侦查机关抓获行贿人,在行贿人拒不承认行贿的情况下,敦促行贿人如实交代,还能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受贿钱款,且涉案钱款、物品已全部退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李俊杰的认罪态度,悔罪及立功表现,退赃及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事实、情节,为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可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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