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牛珏,男,现任荥阳市人民法城关法庭庭长,其从事法院审判工作二十余年,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审理案件逾千起,当事人服判率达90%。
[案情介绍]
2002年6月,张某准备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张某经岳父老高说合,与包工头李某签订了建房协议。此后,包工头李某召集姜水等民工前去给张某建房,在建房期间,姜水因打房顶的钢模航架断裂,从钢模架上坠落摔伤,造成胸椎体压缩骨折,经鉴定属于九级伤残,花去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
[肖月]
(这个案件涉及到四个方面的人员:1、房主张某;2、包工头李某;3、张某的岳父高某;4、姜水自己。)那么,到底谁应该承担姜水受伤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牛珏]
房主张某、包工头李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姜水自己注意安全不够,发生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农村建房一般只有几人或十几人集中到一起去施工,既没有施工资格,也没有明显的施工负责人,对于这类情况,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农村建房雇用施工组织施工而发生施工人员人身伤亡的,由施工组织作为被告,如果建房人自己直接雇请他人或邻居、亲友等自愿帮忙的,由建房人作为被告。另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问题”的规定,“农村小包工队建房发生事故处理”有明确工头的,以工头为被告,没有工头的,以接到受益人所有为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如起诉其中几个工人的,这几个工人可以向另外的工人要求追偿,具建房的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没有资格而发包,发包人张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承包人苌月作为工头,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以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它人不应承担责任。施工人员姜水在施工中,注意安全不够,发生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此事件中受害人姜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在施工中,应有安全意识,其由于安全意识不强,注意安全不够,发生事故,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