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同居二十五年,且已生育三子,孰知十年前的矛盾迟迟不能弥和,只好面临被解除非法同居的尴尬,近日,巩义法院依法解除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的同居关系。
现住郑州市区的张某与巩义市米河镇米北村的被告马某,于197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先后生育三子,双方在同居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发生争吵,1993年原、被告又因建房问题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诉称,1993年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矛盾,双方矛盾激化并开始分居生活。其与被告的事实婚姻已得到同村群众的认同,双方发生矛盾十年之久不能弥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于1979年7月份同居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原告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故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对此依法应当予以解除。故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的同居关系,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次子(现年十七岁)、三子(现年十五岁)由被告马某抚养,抚养费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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