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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护人员在医院被盗 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2月20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2-20 09:52:48


[法官简介]

    王东,本科,现任郑州中院民四庭审判员,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

[案件介绍]

    刘海5岁的儿子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因为孩子小,需要大人陪护,刘海就和孩子一起住进了医院的家庭病房,并且缴纳了足额的费用。医院的病房都是不上锁的。就在刘海父子入住家庭病房后的第二天凌晨4点左右,两名歹徒悄悄的潜入病房,趁刘海熟睡之机,从他的枕头下面盗走了一部价值6000元的手机以及大量的现金。刘海被惊醒后,与医院的保安一起奋力追赶,歹徒仓惶的逃跑了。刘海觉得,在医院里发生这样的事情,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医院认为,家庭病房里发生问题,应该由陪护的家庭成员自己承担,有人陪护还失窃,是由于自身麻痹大意造成的,因此,医院是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刘海无奈,便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自己的所有损失。

[肖月]医院应不应该赔偿刘海的损失呢?为什么?

    1、医院应该赔偿; 2、医院不应该赔偿;3、医院和刘海各承担一半;4、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海承担次要责任。

[王东]医院应赔偿损失

    第一,医院是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刘海按规定为其子缴费住院治疗,与医院建立了一种接受对方医疗服务的合同关系,医院不仅要为其治疗生理上的疾病,还应为其提供必要的辅助条件,如应允许病人有亲属陪护、提供家庭病房,规范医院的管理制度等,应给病人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医疗服务场所。刘海在足额缴纳了家庭病房的费用后,医院还应为其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场地,特别是在病房不得上锁的情况下,更应加强保安措施,使住院病人及相关人员人身及财产不受外界侵犯。第二,我国“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医院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单位,它所提供的服务同亲是一种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等价有偿的商业服务关系,它与患者或其家属之间一旦形成了这种服务与接受服务契约关系,则双方都必须依照普遍性的约束和规范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

    本案中医院既没有设立贵重物品保管处,也没有规范好对住院病人的探视时间,使得歹徒在凌晨四时直入该院病房,盗走刘海财物,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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