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洗浴中心洗浴时,声称自己的手机和现金被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梁某将洗浴中心依法诉到法院。12月20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洗浴中心赔偿梁某手机一部或财产损失2950元,驳回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6月29日下午,郑州市民梁某到樱花泉洗浴中收洗浴,并开了一间包房,洗浴中心内贴有“贵重物品,请交吧台保管”的提示,梁某把衣服和提包放在了包房内,当他洗浴完毕回到包房用钥匙打开房门后,声称自己放在房间内的9000元现金和一部南方高科7688带摄像头显屏手机丢失,当时梁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现场勘察,无有价值线索,该案至今未破。梁某认为,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该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共计11950元,遂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樱花泉洗浴中心辩称:梁某起诉不属实,因为洗浴中心从一楼到四楼均有“贵重物品,请交吧台保管”的标牌,如果梁某当时带有现金和手机,为何不交吧台保管,况且每个房间只有一把钥匙,梁某来洗浴时,在总吧台领取钥匙,由服务员陪同一起到包房打开房门后就交给梁某随身携带,而梁某当时也没有说自身带有钱和手机。梁某洗浴完回到包房时,房门完好无被撬痕迹,梁某打开房门后声称丢失了现金和手机。当时梁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目前已经立案,正在侦查中,如果真是丢失了钱物,案破了东西就可以追回,因此,洗浴中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到樱花泉洗浴中心处洗浴,洗浴中心应对梁某的财产安全负责。梁某称其在洗浴中心处丢失手机一部,提供有购机发票和三包服务卡,且手机随身携带也符合正常的使用习惯,故梁某要求洗浴中心赔偿手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梁某称其随身携带现金9000元,到樱花泉洗浴,不符合常理,如果梁某到洗浴中心洗浴时,确实带有巨额现金,也应交吧台处保管,且其随身携带现金,也只提供有本单位的证明,故梁某要求洗浴中心赔偿其丢失的现金9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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