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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学决定不违法 大学生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04-12-16 15:55:18


    12月16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在校大学生陈某状告河南省某军校退学决定违法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学校对录取的军队生进行的复查、淘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法院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据陈某诉称:2003年陈某参加地方高考以超出重点院校分数线参加甘肃省军区组织的军校招生体检,肝功能化验各项指标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用血凝法检测为阴性,后被被告录取为四年制本科学员,根据录取通知书要求,陈某于2003年8月30日到学校报到,9月23日学校以陈某身体复查不合格即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为由通知退学,将陈某送回甘肃老家。陈某认为:高等教育法规定公民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是法定的,学校作为依法设立的军队高等院校作出的陈某退学决定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其进行身体复查直接采用酶标法检测乙肝表面抗原超出原省军区录取前体检的标准方法,也没有告知其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诉复议提起诉讼等权利,遂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退学决定行为违法。

    法庭上,学校辩称:一,学校是由中央军委正式批准组建的军事院校,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招收学员的计划、规模、区域等均受中央军委总参谋部授权,属于国防活动,也是兵役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2003年8月,学校依据总部的招收计划和方案,通过网上录取了原告,新生报到后,学校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新生复查身体,针对肝功能体检采取了成本高、技术含量高、结论可靠性高的酶标法,陈某乙肝表面呈阳性,为了对学员负责,学校又在另一医院对其身体再次复查,结论仍为阳性,学校据此决定淘汰陈某,2003年9月23日通报陈某本人。学校并依据相关文件规定,专门派人将陈某送回老家,交给其家人,向当地人民武装部门通报了情况,并承诺如果经本人及家长联系地方院校同意接收,学校可办理转学手续,因此学校淘汰陈某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目前陈某已经在另一所大学就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作为依法设立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其依计划招收军队生是从事国防教育活动和兵役征集活动,军队院校按照相关程序要求对录取的军队生进行的复查、淘汰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因此对陈某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判决,已经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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