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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婚检结果不符 造成损害事实责任谁担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2月13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2-13 17:41:10


[法官简介]

    张晓丽,32岁,法学本科,现任荥阳市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办案能手多次被评为优秀法官。

[案情介绍]

    王平与刘虎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活幸福,夫妻恩爱,可是美中不足的是妻子王平一直没有怀孕。夫妻俩非常想有个孩子,心里很是着急,他们便到省内权威医院进行检查,结果,令他们意想不到的是,妻子王平竟患有先天性不孕症。两人很是苦恼,也很纳闷儿,因为当初结婚之前,他们到当地的医院进行婚前检查,结果是一切正常啊,怎么和现在的检查结果不一样呢?他们二人越想越生气,就一纸诉状将当初他们结婚时、为他们做婚前检查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他们的损失。

肖月: 为他们做婚前检查的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张晓丽:当地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地医院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事实有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当地医院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构成一般具备四个条件,即损害事实,致害行为违法,违法与损害事实有关系,致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因此,本案中关键要看当地医院是否有检查先天性不孕症的义务,及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即使当地医院负有该义务,也并不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因为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五)项之规定,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只有正在传染期,传染性疾病患者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不育症不属于禁止结婚的行列,婚检医院的行为与造成损害的事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不构成侵权责任。所以当地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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