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村民组出卖违规私建的商品房而引起的诉讼,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被告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柿园村第八村民组退还原告路卫国购房款、利息、其他损失共计119600元。
2001年8月28日,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八组(以下简称柿园村八组)作为甲方与郑州市腾飞实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为了解决柿园村八组村民宅基地建房,教育本组村民节约土地,引导村民改变住户意识,建设农民住宅楼,给村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和居住环境,由甲方提供本村原有荒地(炉灰坑)由乙方承建住宅楼。该协议签订后,乙方进行承建,该楼于2002年8月6日竣工,并命名为“湖新园小区”。该楼承建之前及承建过程中,柿园村八组未办理任何审批、登记等手续。
为了回拢资金,柿园村八组在房屋竣工后开始销售房屋,2002年10月22日,柿园村八组作为卖方与河南省商丘市市民路卫国作为买方签订房屋购买合同一份,约定柿园村八组将其开发的“湖新园小区”五号楼四单元三层西户房屋一套以104400元的价格出让给路卫国,并承诺在2003年4月30日前为路卫国办理房产证。协议签订后,路卫国向柿园村八组交纳了房款,并搬进房屋居住。在路卫国居住后,一再要求柿园村八组尽快办理房产证,但总被柿园村八组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后来路卫国了解,柿园村八组承建的商品楼根本没有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不可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看到自己多年积蓄购买的房子,却不能拥有所有权,路卫国依柿园村八组违约为由起诉到中原区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房款104400及承担利息4000元、违约金10440元及其他损失10000元。
中原区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查明上述情况后,指出柿园村八组未经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私自建设住宅楼进行出售,其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出售房屋的行为无效。其与路卫国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无效协议,应当返还路卫国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柿园村八组当庭表示自己的售房行为与国家的法律相违背,认识到自己错了,同意退还路卫国的购房款并承担相应的损失。在路卫国与柿园村八组相到谅解的基础上,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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