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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婚钱财被骗 不慎重责任自负

  发布时间:2004-12-15 10:50:32


    本来去婚介所征婚好安度后半生,却不料碰上骗子钱财被骗,愤怒之下,40多岁的刘郁萍(化名)一纸诉状将婚介所告上了法庭。12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赔偿纠纷案,依法驳回刘郁萍的诉讼请求。

    2003年9月30日,刘郁萍在郑州市一家婚姻介绍所进行了婚介登记,并交给了婚介所服务费160元,婚介所发给刘郁萍会员卡一张。2004年4月11日,54岁的林立国(化名)也到婚介所进行了婚介登记,婚介所将林立国的个人情况及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登记入档,李向婚介所交纳征婚服务费200元。后来,婚介所认为两人情况较符合,将林立国介绍给了刘郁萍认识,两人开始进行了正常交往。4月15日,林立国约刘郁萍到郑州市一家大酒店其所住客房内,伙同另外两名男子以买蜂毒为由诈骗了刘现金12000元。刘郁萍受骗后报警,经公安机关审查,林立国使用的是假身份证,目前破案难度很大。刘郁萍认为,婚介所未向她提供符合质量安全的婚介服务,当刘郁萍去婚介所进行婚介登记时,婚介所看了她的身份证、学历证、离婚证等证件,但对林立国不是这样做的,未对李的身份认真审核,致使林立国利用婚介机构实施诈骗,造成刘郁萍现金12000被骗,精神上也遭受极大痛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郁萍一纸诉状将婚介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婚介所赔偿其财产损失12000元,退还婚介服务费160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婚介所辩称:刘郁萍所诉理由不能成立,婚介所是合法婚介机构,只负责婚姻介绍,且婚介所对男会员林立国是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建档,林立国使用的身份证是真是假婚介所不具有鉴别能力,且刘郁萍亦无证据证明李的身份证的虚假的。婚介所征婚须知中明文规定:“交往期间,双方不要有经济往来,否则后果自负。”婚介所的工作人员多次告诫刘郁萍不要和交往人员发生经济往来,而刘无视婚介所的规章与告诫,与李进行经济往来,致使其上当受骗,其后果应当负,婚介所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郁萍在婚介所登记并交费后已经与婚介所形成婚介服务合同关系,婚介所按合同应该向刘郁萍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婚介所将林立国介绍给了刘郁萍,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刘郁萍诉称自己被林立国诈骗现金12000元,是因为婚介所对林立国的身份未认真审核造成的,但并未向法庭出示林立国身份虚假的有关证据,况且,即使林立国身份虚假,也不能必然造成刘郁萍被诈骗。刘郁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各种后果,故其被骗与婚介所无关,被告辩驳有理。刘郁萍诉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

    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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