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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拖欠医疗费引发的诉讼

  发布时间:2004-12-15 10:19:35


     12月7日,中原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患者拖欠医疗费而引发的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冉某向原告市某医院支付医疗费45734.45元。

    2003年元月18日被告冉某因冠心病急性后壁心肌梗塞和高血压在原告处住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被告病情好转。但于2003年元月27日晚在未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院。在此期间共产生医疗费91734.45元,被告已付46000元,尚欠45734.45元。原告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被告起诉到法院。

    被告冉某在庭审中辩称:原告增加费用,被告有异议,故停止治疗。原告未经被告同意多使用支架、球囊、造影导管、压力延长管、指引导管各一个,心肌酶5项化验重复一次,多收33元。2003年元月18日静脉输液,多收6元。住院清单中其中有三张没有被告及家属签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医疗服务,被告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积极为被告治疗,但被告没有履行支付全部医疗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当继续向原告支付下余医疗费。庭审中被告承认自己在原告处住院和在住院期间接受了手术治疗,其对医疗费用(包括介入手术材料费)的合理性进行了质疑,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辩驳理由及相反证据证明原告违规收费,且已实际使用原告所提供的介入材料。因此,尽管被告没有在其中三张住院清单上签字,却不能否定未签字清单上医疗费用的存在。被告仅以自己和家属未在住院清单上签字为由不予付款,但未举证对该清单的证据形式和内容进行反驳,其理由不能成立。住院清单是院方为保障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知情权而出具的服务项目及费用细单。现被告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又擅自离院,被告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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