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窨井盖被盗,行人屡屡受伤的报道时常见诸报端,尽管有关部门也采取了诸如加固窨井盖,加强巡逻,加大对废品收购市场的管理等措施,而不法分子猖狂盗窃窨井盖的势头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如何有效地防范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郑州高新区法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
12月3日上午,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窨井盖案,当庭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焦铁头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4年9月12日晚10时30分左右,焦铁头骑三轮车来到郑州高新区红椿里,趁天黑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钩,连续盗取马路上的三个窨井盖,放到其所骑的三轮车上,当他行至郑州高新区石楠路时,被巡逻民警查获。至案发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据悉,此前焦铁头也曾因盗窃垃圾桶、邻居钱物及工地轮胎等物而三次受到治安行政拘留处罚。
法庭上,焦铁头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面对法庭的审判表示愿意认罪服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其主观上有放任道路上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故意,客观上也有使过往的行人、车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其行为已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对被告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多次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可从重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判处上述刑罚。
司法实践中,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必须以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一定数额为标准,由于窨井盖的价值较低,盗窃几个窨井盖通常构不上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只能予以治安行政处罚。以河南省为例,构成盗窃罪的起刑点为800元(经济发达地区起刑点更高),按照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三个窨井盖的总价值为973元,刚超过起刑点,虽构上盗窃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只能在6个月内量刑处罚。但被告人焦铁头盗窃的三个窨井盖有两个在公路上,且为污水井盖,该路段无路灯,窨井深度均在2.85米以上,直径达70公分,行人或车辆经过时足以发生车毁人亡的危险,如按惯例以盗窃罪定罪量刑,其因盗窃行为造成的危险可能给不特定多数人带来的客观危害后果与按盗窃罪所受到的惩罚不相适应,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则可以充分体现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目前,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还未形成一致意见,有些法院仍以盗窃罪处罚,还有的法院以破坏道路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造成司法不统一,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此类犯罪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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