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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鉴定锁字迹 弄巧成拙责难逃

  发布时间:2004-12-09 11:00:07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有些人债务人就是想方设法试图逃避责任,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自会给债权人一个公道的说法。2004年12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假冒原告蒯某手迹纂改收条,试图达到款已还完、原告蒯某还要退还其10000元的被告袁某,被法院判令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蒯某借款18000元;被告袁某的反诉也被法院依法驳回。

    1996年原告蒯某与被告袁某之间发生经济来往,袁某共欠蒯某借款11万元。后经蒯某多次催要,截止2002年2月5日,袁某陆续还款92000元,下余18000元整,就该余额部分袁某给蒯某出具欠条一份。后因该欠款一直未还,原告蒯某遂于同年3月7日起诉至中原区法院。袁某称其不仅已还完欠款,并且多还了10000元,袁某的依据是2000年1月25日后蒯某出具的收条最后“余剩12000元”的文字表述。为此,要求蒯某返还多收的10000元。蒯某对袁某提供的收条不予认可,认为袁某做了手脚,请求人民法院做司法鉴定。2003年7月,河南省公安厅鉴定结论为“余剩12000元”字迹倾向与否定蒯某所写。袁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4年5月,西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余剩12000元”手写字迹不是蒯某书写,应为袁某书写。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袁某在偿还原告蒯某借款的过程中,采取假冒原告笔迹的手段,在2000年1月25日原告出具的2000元的收条末尾处添加“余剩12000元”字样,以图达到款已还完并且原告退还其10000元的不法目的,同时也致使本案诉讼期限长达两年有余,浪费了诉讼成本,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讼累。对被告这种提供伪证的行为,法院应予制裁(民事制裁决定书另行制作)。2005年2月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18000元的欠条和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已还款92000元的证明条,原、被告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欠原告18000元尚未偿还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当日打条系原告胁迫、打条后又还款2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理由不足,不予采信。被告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存在被告多偿还10000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被告袁某通过做伪证不仅不想支付剩余欠款,还想倒打一耙,没想到机关算尽,不仅还款责任必须履行,还要接受诉讼制裁,可谓陪了夫人又折兵,谁让他违背诚信、藐视法律呢?到头来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个的脚!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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