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岁不到的小伙子在与女友发生性关系后,女友却要赶其走开,小伙子很生气,不计先前的绵绵情意,却拿起酒瓶,将女友打伤,结果因故意伤害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作案时不到20岁的杨山峰系河南省淮阳县新站乡人。2002年初,在家闲着没事干的杨,来到郑州,想找一份工作干,工作没找到,却找到了一个“女朋友”王某。是年12月5日凌晨,杨来到郑州市中原区朱屯村,与在这里租房居住的王某同居。二人发生性关系后,王某要撵其走,杨山峰很不高兴,就拿起一个啤酒瓶将王某的前额砸成轻伤。被酒瓶打伤的王某顺手拿起电话报了警。自知打人理亏的杨山峰见王某报警,十分害怕,乘深夜逃离郑州。2004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逃往广东省东莞市以打工度日的杨山峰抓获归案。
2004年11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山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故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理。依据《刑法》234条第1款、第61条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山峰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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