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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依法支持1元赔偿案

  发布时间:2004-12-07 16:00:23


    日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一原告要求侵权被告赔偿1元钱的诉讼请求,并同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类似侵权行为。

    2000年5月20日,原告霍兴祥和被告白小洲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被告白小洲将其使用的原芝田钢木家具厂地皮及建筑转让给原告霍兴祥使用,所附条件是原告为被告陈文智修建一处宅基。协议约定了建房的标准,另约定原告可将建房所用资金和陈文智协商作价后交给被告陈文智。协议签订后,被告白小洲将家具厂地皮及建筑如约交给了原告霍兴祥使用。原告为被告陈文智建房的约定,因未能协商一致而未履行。为此双方常发生纠纷,被告白小洲使用铁锤砸坏原告霍兴祥经营使用的厂大门围墙,引起诉讼。

    原告霍兴祥庭审后向法院书面申请放弃大部分的赔偿请求,仅要求被告赔偿1元,并表示其愿意履行双方签订协议中其应尽的义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霍兴祥和被告白小洲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白小洲将原告管理、使用的厂围墙砸坏属侵权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因被告给原告造成损失至少有1元钱,原告放弃大部分赔偿请求并有诚意继续履行协议,有利于双方解决矛盾,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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