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住宿期间遇害 酒店部分担责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决酒店赔偿6万元

  发布时间:2004-12-07 11:55:50


    许昌市某银行职员王某和情人汲健康一同持他人身份证入住郑州市江海大酒店,因琐事发生争执,当晚汲健康残忍地将王某杀死。今年9月25日,汲健康被执行死刑。随后,受害人王某的父母及年仅5岁的儿子将江海大酒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该酒店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三原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11月30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当庭作出判决:被告江海大酒店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1995年初,王某与汲健康相识,进而发展成情人关系。2003年12月28日,两人一同到开封讨债,共同入住郑州火车站附近的江海大酒店1001房间。在登记房间时,两人持捡到的身份证登记住宿。当晚10时许,王某提出让汲健康为其支付购房款,汲健康对此极为不满,遂产生杀死王某的念头。待王熟睡后,汲健康抄起房间内的木凳猛砸王的头部,将其砸昏后拖到卫生间,放到注满水的浴缸中,致使王某死亡。汲健康将王某随身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小灵通一部及现金300元席卷一空,连夜逃走。汲健康被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死刑,同时判处附带民事赔偿4万元。

    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围绕王某和江海大酒店之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江海大酒店对被害人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此诉和此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等展开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认为,汲健康及王某在入住酒店时,持“白新凡”的身份证登记住宿,被告江海大酒店在明知汲健康持他人身份证登记仍允许其住宿,使汲健康在杀害王某时有恃无恐,致使血案发生。且被害人王某在被杀害20个小时后才被发现。他们认为被告江海大酒店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要求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3原告各种损失共计8万元。

    被告江海大酒店辩称, 汲健康是江海大酒店的客人,王某没有登记,故她不是江海大酒店的客人,和酒店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汲健康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并非由江海大酒店的过错造成的,酒店不应承担责任。另外,被告方认为,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王某的亲属已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现在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也形成了侵权诉讼请求权和违约诉讼请求权的竟合,所谓的补充赔偿没有法律根据。 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住宿、餐饮的经营性企业,在2003年12月28日汲健康、王春兰两人持一份他人(白新凡)的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时,疏于管理,没有如实进行登记,违反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造成原告亲属王某被杀害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被充赔偿责任。直接侵害人汲健康已被执行死刑,无力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4万元赔偿责任,原告起诉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予以采信,原告主张的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按其主张的比例,给予支持;但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死者王春兰非住宿旅客,被告无过错责任的内容,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确认,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基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理论,认为原告在刑事案中主张了民事赔偿,无权在另行起诉,没有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