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昔日法律工作者 诈骗沦为阶下囚

  发布时间:2004-12-06 15:07:14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本应为社会伸张正义,传播公平,而这位法律工作者在得知自己以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因为涉嫌涉黑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竟然主动登门,向朋友的姐姐吹嘘自己是律师,有关系,能使朋友解脱罪行,并骗取了10万元不义之财,大肆挥霍,用于个人消费,后东窗事发,落个身败名裂的下场。2004年12月1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被告人张合法以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继续追缴赃款80000元。

    现年31岁的张合法是山东省莘县人,曾经干过法律工作者,现任郑州物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3年10月,张合法得知以前认识的朋友王春艳因涉嫌涉黑及非法持有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随即找到王春艳的姐姐王秋荷,称其是王春艳的律师和朋友,能帮助王春艳跑事解脱其罪行,让王秋荷拿出10万元钱。王秋荷为了帮助其妹,在2003年10月先后两次交给张合法现金共10万元。张合法收到钱后因没有能力,没有去为王春艳办理案件,而是将10万元钱用于其公司的业务上。王秋荷把钱交给张合法后,多次催问张合法王春艳的案件办理情况,张合法以正在办理当中搪塞,期间,张合法为了让王秋荷相信其身份,将自己已于2001年6月就作废的法律服务执照向王秋荷出示。当王秋荷发现受骗后经多次催要,张合法才通过他人还给王秋荷2万元钱。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合法曾经从事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作,明知自已没有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能力,仍称其是王春艳的律师,能帮忙办理案件,疏通关系,且为了取得受害人信任,向受害人出示其已作废的法律服务执照,在骗取受害人10万元现金后,自已没有能力,也没有委托有能力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办理,并将10万元现金挪作他用,对多次向其索要钱财的受害人进行推诿,拒不归还。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64条、第53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