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一股民吕某在进入自己股票交易帐户时发现自己的股票竟然被莫名其妙地贱卖掉。在警方的侦查下,吕某的“好朋友”犯罪嫌疑人王明俐浮出了水面。检察机关以王明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王明俐依法提起公诉,12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明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是河南省审理的首例因倒卖他人股票构成犯罪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明俐与吕某同是一家医院的护士,又同在一家国际信托所投资公司炒股,两人关系非常要好,平时以姐妹相称。三年前的一天,吕某因为工作忙,把自己的股票资金帐号和密码告诉了王明俐,委托王明俐帮自己交易过一只股票,之后两人更是相互信任。2003年年底,王明俐由于投资上的失误,股票亏损了两万多元。股票市值只剩6万多元。出于好奇,王明俐想看看吕某的股票交易情况,就擅自进入了吕某的股票交易帐户。王明俐发现吕某的股票市值将近9万元,心里很不平衡,于是在嫉妒心的驱使之下,遂产生让吕某也亏损的邪念。于是王明俐私自高进低出,将吕某正在看涨的股票以低价抛售。从这之后直到2004年3月份王明俐随意将吕某的股票原有的“创元科技”等6只股票高买低卖,直到吕某的股票市值降到和自己差不多才停手,直接造成吕某的经济损失50946元。检察机关以王明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俐出于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目的,采用高进低出股票的恶意交易方法,使他人的财产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但由于王明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赔给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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