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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灵通话费纠纷案有果——网通公司一审胜诉

  发布时间:2004-12-06 14:57:30


    由于小灵通话费清单问题,郑州市民张某将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和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告上了法庭。12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于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4年2月18日,张某以558元的价格购买了UT108手机一部(其中含预存话费420元),当天,张某以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分公司签订受理单及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一份。在无线市话服务协议中双方权利义务中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提供长途话费清单(本地通话只记录用户通话次数,无法提供详细话单),但应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的约定。但是在使用两天后,张某发现其预存的话费与实际通话次数不符,张某为此多次到通信公司的营业大厅要求查询其通话清单,但通信公司只能提供其长话清单,其余话费清单拒绝提供。在要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张某一纸诉状将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和河南省通信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双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提供其2004年2月起所用小灵通的费用清单,如果被告不能提供清单则要求被告返还其除长途通话费外的所有预存话费,并要求被告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钱。

    法庭上,被告辩称:小灵通是市话业务,市话清单因现有设备原因不能提供,月租费、来电显示费是固定的,没有必要出清单,声讯费可以提供清单,张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郑州通信自愿签订无线市话小灵通业务受理单及服务协议,双方建立电信合同关系,小灵通系无线市话。据双方所签服务协议约定无法提供本地通话详细清单,故张某要求被告提供市话通信清单,证据不力,法院不予支持。月租费、来电显示费系固定收费,声讯费清单被告可以提供,因此,张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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