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民政局领导,不仅不为人民牟利益,反而采用各种不法手段侵吞、挪用本来用于为老百姓服务的款项,今天原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长王香萍在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接受了法律的审判。
今天上午,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长王香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检察机关指控,在1996年4月到1998年新密市民政局在该市城关镇屈嘴村建殡仪馆、公墓期间,被告人王香萍利用其主管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以屈嘴村支书王某的名义开立存折帐户,之后,她将新密市民政局支付给该村的征地、迁坟、赔青等款项中的33万元转入该帐户,并由自己保管。在此期间,由于王香萍的弟弟王朝红经营的百乐门酒店需要装修等事宜,王香萍将存折交给其弟王朝红,由王朝红分两次从该帐户上提取了10.5万元,据为己有。2001年春节前后,王香萍又指使新密市城关镇西街村支部书记王某某为其开具5万元的征地款收据,其本人签字后交殡仪馆会计李某入帐,将该5万元据为己有。
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王香萍还从其上述秘密存折帐户中和施工单位交纳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工期保证金中挪用公款共计10万元用于其弟王朝红的经营。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追究王香萍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香萍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关于其贪污10.5万元的指控不当,这笔款项只是借给其弟使用,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应为挪用公款;检察机关关于其贪污5万元的指控,王香萍辩驳只是作为小金库,暂时占用,为平时吃喝报销方便,无占有的故意,构不上贪污。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其挪用公款10万元,王香萍及其辩护人认为不成立,其中大部分款项都用于充抵新密市民政局在百乐门酒店的餐饮娱乐等费用。王香萍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的其他证据大都不持异议。
据了解,被告人王香萍从1994年开始担任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长的职务。2004年6月4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州市公安局对其实施刑事拘留,2004年6月17日王香萍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在最后陈述时,王香萍说她对自己作为一名国家干部的所作所为非常后悔和内疚,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判决,给她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法庭决定待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