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一名十三岁初中生在校园内行凶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父母和其所在学校赔偿死者张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132463.92元。
2003年11月28日下午,在巩义市市直第三初中上学的张某约其同学袁某、曹某、牛某,称巩义市市直第一初中的学生卢某要打自己,让袁某等和其一起到一初中去看看。张某一行 四人来到一初中门口,趁该校放学混乱门卫不注意时进入该校。张某上到教学楼找卢某,其他三人在楼下等候。张某找到卢某并要拉其到楼下,卢某不下来,张某就向卢某脸上打了一巴掌,二人发生冲突,在该校教学楼二楼走廊处卢某持水果刀将张某刺伤,经120救护车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卢某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经巩义市公安局主持原被告几方调解未果,原告即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将原告之子张某伤害致死,对此应承担责任。被告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对卢某管教不力,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该事故的发生系张某到卢某所在学校找卢某引发纠纷,张某对自己被伤害致死的后果负有一定责。本案系在一初中校园内发生,且致害人为一初中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虽系放学之后,但一初中门卫未正确履行职责,让张某等外校学生进入,在张某等人进入学校到张某死亡的整个过程中,该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存在疏漏,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法判决由被告人卢某父母赔偿5905.93元,由巩义市市直第一初中赔偿1655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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