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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品尝属促销 出了事故照样赔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1月22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1-22 15:45:00


[法官简介]

    陈怀杰,男,大学本科,现任中牟县法院狼城岗法庭庭长。99年评为郑州市政法系统先进个人,99年、02年两次被评为郑州市中级法院先进个人。

[案情介绍]

    一个周六的上午王小美到一家大型超市购物时,某品牌的火腿肠在搞“免费品尝”活动,在推销小姐的热情介绍下,王小美尝了一小块。孰料,火腿肠里掺杂的“异物”竟然把她的牙给磕掉了半颗。王小美求医用药共花费了上千元才把牙补好,还留下了牙根松动的后遗症。王小美向超市提出索赔要求。超市说,王小美当天没有购买超市的任何产品,所以不是消费者,她的损害也不是超市的过错引起的,所以超市不承担责任。王小美又找到厂家,与当时推荐“免费品尝”小姐的热情态度截然相反,厂家负责人冷冰冰地丢出一句话:“产品是免费品尝的,是赠与行为,双方不构成消费关系,没有责任赔偿损失。”

[肖月]

    王小美受到的伤害应找谁赔偿呢?

    1、超市 2、厂家 3、厂家或超市择一  4、厂家和超市

[陈怀杰]

    王小美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向其中的任何一家主张自己的权利。

提供“免费品尝”并不是一种赠与行为。所谓的“免费”只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是替自己的产品作广告,目的是辅助整个销售行为。实质上是不折不扣的推销行为,与赠与行为有很大的区别。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才是赠与行为。顾客的品尝是厂家希望顾客购买自己的产品,受益人是厂家,而不是顾客。厂家提供品尝的食品带有异物,造成王小美的人身伤害,王小美有权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

王小美进入超市表明她接受了超市提供的服务,根据《消法》第7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3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超市作为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安全性提供保障。在此案中,超市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导致王小美受伤,超市不能免除责任。因此,厂家和超市都不能推卸责任,王小美有权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向其中的任何一家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市承担了责任,它可以向厂家追偿。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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