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对教育的日益重视以及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相关政策的出台,在全国各地兴起了一股创办学校的高潮。不容忽视的是一批以收取高额教育储备金作为办学形式的民办学校频频瘫痪甚至倒闭,从而爆发教育储备金返还危机,引发学生家长上诉、请愿。这不仅使大量学生失学,家长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诉讼至法院的这类案件数量很多,且有不断攀升之势。仅某区人民法院近两年就受理300余件学生要求民办学校返还教育储备金的案件。笔者拟从两个方面作以探讨。
一、从教育储备金的基本情况看其返还的危机。
教育储备金(有的亦称为抵押金),实为学生向学校缴纳的一种特殊学费,其与普通学费的不同之处在于学生(家长)依照与学校间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一次性向学校缴纳一笔较大的资金(一般是十万元左右),学校用该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抵作学生的学杂费,也有的是缴纳几千元至几万元不等的资金,另行缴纳学杂费,该储备金待学生毕业或发生转、退学时,校方一次性返还本金。应该说,教育储备金的收取是学生(家长)与学校双方间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间的合同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外界似乎不应对此评头论足,但目前纠纷的产生皆是由于校方不能依约及时返还教育储备金,况且个别学校已处于停办的状态,学校的现有资金、财产及应收债权等全部加起来,恐也难以足额清偿储备金、教职工工资及其他债务,教育储备金的返还危机已经爆发。在某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中,被告集中在绿荫学校及林地双语学校两家,两所学校目前已处于停办状态,由于大多家长都是用血汗钱缴纳的储备金,故反应强烈,影响很大。
笔者认为,若把教育储备金的利息作为民办学校唯一或主要的资金来源,那么在其收取时就决定了将来返还的风险,原因有三:
首先,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相比,虽多收取了学生的学杂费和教育储备金,但却没有国家财政拨款,且教育储备金依照约定到一定期限后是应该返还的,故其办学力量相对薄弱。如果说在前几年,用储备金的利息收入还可以维持学校的正常运转,那么随着中国人民银行的多次下调银行利率,民办学校依息生存的愿望几乎破灭。
其次,按规定及约定,储备金是专用的,只能用于教学活动中,但据了解,亦有部分开办者将大量储备金挪用,投向其它产业。虽则国家三令五申学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1997年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6条就规定:“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民办学校中仍不乏将办学校等同于办一般产业,欲从中获得巨大回报的投资开办者,在监管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势必会挪用储备金投资其他产业,一旦投资失败,则无疑加剧了储备金返还的危机程度。
再者,由于没有国家财政拨款,民办学校的收费比公立学校高得多,当初学生是凭着对校方完美承诺的信任入校的,而一旦发现承诺并不能完全兑现等情况,许多学生就选择了退校,而“出”多“进”少,储备金的不能及时返还,更加剧了学生及家长的担忧,于是就可能出现类似银行的“挤提”现象,这又势必造成办学资金“链条”的断裂,面临关门的危险。
综上原因,教育储备金的返还危机在其缴纳时即埋下了隐患。故此,笔者认为,民办学校应改变收取教育储备金的作法,比如可转为收取较高的学杂费等。这样做对校方、学生、社会都是有利的,学生没有了返还风险,校方卸掉了返还的包袱,而危机的减少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审判教育储备金系列案件的几点意见
1、适格当事人的确定。根据教育储备金合同的签订人及该储备金的缴纳人来确定原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被告的确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学校未被吊销许可证的,列学校为被告,发现开办者虚报、抽逃注册资金的,宜追加开办者、股东为被告,若有其它民事主体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列保证人为共同被告。(2)、学校已被吊销许可证,但未进行清算、办量注销登记的,应列学校、开办者等为共同被告。(3)、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导致学校注册资金不到位的,亦追加其为共同被告。(4)、对在办学许可证上只列举办名但实际上没有投资也没有参与管理的单位或自然人亦应列其为被告,因为很多筹备办学的手续系以其名义进行操作的,公众也一直视其为举办者。(5)、未申领办学许可证即以学校名义对外招生的,应以直接责任人为被告。
2、案由的确定。返还教育储备金案件是一种新类型案件,自2001年起,民事案件开始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某区法院根据教育储备金的收取与返还均是基于学生(家长)与民办学校间的书面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实际情况,比照服务合同、演出合同等案由,将该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教育服务合同纠纷,实践证明这一案由是确切的。
3、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为了有效保护众多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宜用足民事诉讼法等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尽可能先控制有关资金、财产,查封、冻结等司法手段可一起采用,尽一切办法查清学校的家底,包括股东、开办者注册资金不实、抽逃、挪用等情形,对动产、不动产都可保全。可考虑以张贴公告、新闻媒体刊播等方式,提示家长等举报学校或股东、开办者转移、隐匿、挪用财产、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即刻保全,这样方能为执行奠定良基。对尚在正常运作的民办学校的财产保全需注意方式,宜采取“活封”的手段,尽量避免影响教学秩序。
4、坚持统一处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类案件,法院宜快立案、快审结、快追收、缓分配(由于债权人众多,财产分配宜放缓、放慢,防止一部分债权人得不到清偿)。针对某一个学校起诉的,若该学校已停止教学活动,可按代表人诉讼的模块操作,由法院发出公告,提示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债权人,以便统一适用法律,平等予以保护,并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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