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回重审案件的数字分析
经市中级法院二审后,二00二年我院被裁定发回重审的各类案件为38件;二00三年为75件,增加了97.37%;今年截止九月底为83件,和去年同期60件相比又增加了38.33%。近三年市中院对我院裁定发回重审案件呈上升趋势,希望院领导及审判人员引起高度重视。按案件的性质划分,统计数字如下:
二00三年到今年九月,我院有三个发回重审案件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定为错案,按院里规定以错案进行了追究。
二、发回重审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2003年发回41件,今年14件,计55件,占全部发还数的34.81%)
1、一审开庭时法庭宣布为简易程序,实际上也是一名审判员进行了审理,但在判决书中出现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成普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由于一审判决中所列被告与原告起诉书中所列被告不一致,但没有变更或者追加被告的合法手续,其中一个被告也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3、在审理此案时,2002年4月10日办案人写出审理报告,2001年4月8日合议庭评议,2001年6月11日开庭,程序违法。案件是合议庭先评议,两个月后才组织开庭。
4、在原告当庭撤回对一个被告的起诉后,另一被告当即重新提出管辖异议,未作处理即行判决不当。被告的异议是否成立,应当下裁定。
5、庭审笔录要求原告在三日内提交证据,再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之后未再开庭就作出了判决。
6、原告在庭审前已向法庭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询问笔录中以如证人的口头证言与书面证言一致则证人不必出庭为由,未让证人出庭,而在判决书中又以证人未出庭而不采用该证人的证言不妥。
7、原告于1999年6月4日收到(郑)人裁裁字(1999)第04号仲裁裁决后,未在规定的起诉期限内(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2003年6月2日才向法院起诉,法院不应再受理本案。如已立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应进行实体审理作出判决。
8、原告在庭审后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且法院未开庭,未质证即认可,从而剥夺了被告的诉讼权利。
9、被告在上诉状中提出,河南省室内装饰行政管理办公室室内装饰工程决算表,未经过开庭质证,卷宗中不显示双方质证的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应当由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
10、关于车辆损失,一审时对交巡警支队2002年11月22日作出的第010号评估决定,未进行举证、质证予以采信。
11、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原告,通知了被告,原告主张债权,起诉符合条件,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12、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却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否超过期限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13、原告经他人转让摊位获得使用权,招商广告规定集资商户可在使用期内转租。转让使用权,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14、被告在出具的收据上盖有公章,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未仲裁法院直接受理不妥。
16、被告在原审送达回证上已签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故作为被告主体明确,不应再驳回原告起诉。
17、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补发其在1998年8月—2003年1月的内退工资,原审裁定对该诉讼请求无裁判,属于漏判,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18、(1998)中原经初字第127号经济判决书被市中院撤销,而本院判决中却错误的维持了被撤销的判决。在开庭笔录中未发现记载有周书亮参加诉讼,但判决书中却列周书亮为被告。在判决书中不应写“承办人意见如下”。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不当:(2003年我院被发回35件,今年42件,计77件,占48.73%。)
1、法院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当事人,对漏判事项(鉴定费、利息等)的,可以提出判决有错误,报送二审处理,不应再发裁定纠正。
2、原告所诉是认为被告阻挠合同履行,导致双方合同无法履行,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原判并未查清被告是否存在阻挠合同履行的行为,缺乏证据支持,属于事实不清。
3、当事人诉讼理由及请求内容均为工伤范畴,但未提供“工伤认定书”,原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1万余元。
4、案件涉及的土地,原、被告均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属土地使用权属不明,不应判决拆除一方的建筑物。
5、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涉及锅炉施工,属特殊行业,原告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如无资质,合同的效力如何?
6、村民与村委会签订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又将承包土地租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院判决村委会与村民继续履行承包合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应对农业科技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未作认定的情况下,判决农业科技公司返还土地不当。
7、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现金25000元,应在总赔偿数额中减去,判决书中却未体现。
8、关于时效,被告在庭审中已就时效明确提出抗辩,原告也曾对此举证,在判决书中未作处理,不妥。
9、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为: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申请鉴定,致使在审理时无医学会作出的认定为依据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市中院认为,原告身患丙型肝炎,爱滋病是否与郑州市中心医院输血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应当由血液的提供者和输血的操作者承担,一审判决没有查明血液的提供者,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程序不合法。
(三)适用法律不当:2003年我院被裁定发回2件,今年2件,计4件,占发回总数的2.53%。
当事人之间有借款协议书,判决未用《合同法》,而适用《民法通则》第84条、90条作出判决,《合同法》有专门的规定进行调整,不应再适用《民法通则》,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四)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二审不宜直接处理或农民经济收益分配不属法院受理发回的:(2003年3件,今年9件,计12件,占发回总数的7.65%。)
(五)二审终审裁判维持、改判后依再审程序发回重审的:(今年有10件,占发回总数的6.33%。)
三、发回重审案件的尺度及现实的作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理由为:第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证据不足;第二、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深刻领会上述两点理由,对正确对待发回重审案件至关重要。
所谓“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讲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起关键作用的主要事实不清楚,案卷记载不完整,不足以形成合法裁判;2、对案件中那些作为定案依据的,没有印证核实,虚伪假造的证据,或者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准确性;间接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3、没有查清诉讼标的范围,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全面的裁判,应查清的相关问题亦未查清,造成重大漏列等等。因上述情况导致错判,除二审自己可以直接改判或者经调解能够结案的,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审判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很多是因为程序上的问题,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上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不应受理而受理,指案件不归人民法院主管,或者应先进行仲裁而未仲裁或复议是必经程序的而未经复议的案件。2、当事人不当或被遗漏,指诉讼当事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列,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充当当事人,发生主体错误;或者遗漏诉讼当事人,二审发现应增加(包括增加第三人)而又未调解成功的;3、审判程序违法,如应适用普通程序的重大案件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不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调查取证程序严重违法等等。4、审判组织组成及工作程序不合法。例如未组成合议庭,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合议庭评议不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上述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可以成为二审法院对一审裁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通过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经过与主管院长及本院办案人交换意见,认为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大部分是有道理的,正确的。我们应正确对待,提高审判质量,把案件办成铁案,从自身上找到缺点和不足。市中院也存在发回重审案件的范围扩大化,把不应发回的案件发回了,给一审法院造成很多被动,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诉讼成本。一是有些案件,本来事实是清楚的,可能因为二审承办法官的认识程度所限,他非认为事实不清,坚持把案件发回重审,还有某些法官因为受到某种干扰,不敢坚持正义,无奈也将案件发回重审。二是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不应发回重审,去年、今年我院共有四件。三是审判程序虽然有误,但案件的主要审理程序没有问题,审判结果是正确的情况。四是处理案件认识不一致时,不应发回重审的发回了。
市中院对发回重审现实的作法是,二审法院对一审上诉案件经审理,认为需要发回发审时,其中制作的重审裁定中的重审理由过于笼统、概括,仅仅简单地表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不当)”,而不进一步明确说明究竟哪些事实不清(或错误),哪些证据不足,哪些程序违法(或不当),致使当事人如坠雾里,不知所云。对原审法院是以内部函的形式给予明示,但内部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审法院没有法律约束力,重审裁定缺乏审判的透明度。
四、针对发回重审案件增多的几点建议
(一)由于我院的责任目标实施细则规定的是案件发还重审未被定为错案的要扣分,被定为错案的加倍扣分。这就与审判人员的切身利益挂勾,与庭室在院里的排名也产生影响。希望各位主管院长、庭长与市中院有关庭室及时沟通,加强交流,以减少案件的发回重审数量。尤其是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这两类案件占本院发回重审案件量的三分之二还多一点。
(二)慎用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和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两种结案方式。这两种结案方式原告提起上诉的多,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发回重审的也多,占本院发回重审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六点七六。
(三)对市中院发回重审的意见需要甄别,不可盲从。由于市中级法院采取的是一审用裁定结案的由立案庭直接处理,一审法院实体判决的由各业务庭进行处理,可能会出现庭室之间对同一问题看法不一致。而造成再次发回。如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马学义、樊秀兰集资建房交旧房合同一案。我院作出(2003)中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其主文为:一、原告与被告马学义于2000年12月17日签订的集资建房交旧房协议书继续履行;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中原区岗坡路35号楼2单元7号住房一套交还给原告。市中院民三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本单位内部协调解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我院经审理作出(2003)中民初字第274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市中院立案庭经审理以原告依据2000年12月17日与马学义签订的集资建房交旧房协议书起诉马学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又裁定发回重审了。
(四)审判人员要努力钻研法律法规,加强责任心。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一方面,新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各种利益关系相互交替,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案件、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而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政府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许多过去依靠行政干预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定转为由到法院诉讼的方法来调整,也就是说,人大立法不断给法院派活。人民法院作为维护法律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无疑将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作为审判人员很有必要努力学习法律、法规,不断以新的法律知识、法学观念充实自己,同时在办案中加强责任心,既要重视实体,又要重视办案程序的合法,执法中少犯错误,有效降低发回发重案件的数量。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