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对聂传军故意杀人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聂传军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7年12月,被告人聂传军(男,汉族,41岁)在原籍务农期间,花钱与被害人苗玉卯领去的贵州省水城县妇女杨某某结婚。1998年4月杨某某离家出走时,将自己带去的两个孩子(一男一女)留给聂传军抚养。被告人聂传军认为杨某某的出走系苗玉卯与杨某某恶意串通骗取钱财,因而十分恼怒。1998年5月至2002年3月,被告人聂传军先后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江苏省坯县、河南省新密市、登封市等地寻找苗玉卯予以报复。2002年3月,被告人聂传军在新密煤矿打工时,得知苗玉卯在登封电厂二矿打工,随后也来到该矿,见到苗玉卯后多次打听杨某某的下落未果。同年6月28日晚,被告人聂传军向苗玉卯要钱时,二人发生了争吵,后被告人聂传军见苗玉卯在该矿水泵房顶平台上睡觉,回房间拿了一把镐头来到苗玉卯的睡觉处,持镐头照苗玉卯头部猛击数下,致苗玉卯当场死亡。被告人聂传军先后逃往江苏省坯县、山西省太原市等地藏匿。2004年6月9日晚,被告人聂传军在太原火车站因形迹可疑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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