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只有初中、小学文化的无业人员抓住部分台商对大陆经济环境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的心理,专门找台商下手。
他们先是分别假冒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和业务员,接着以购买台商的产品为由,引诱台商来到郑州市和其签订合约,然后编造种种理由多次让台商请客吃饭,暗中两人却通过酒店套取台商的请客款。2004年11月18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专门诈骗台商请客款的诈骗案,被告人王雪生、韩建国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现年31岁的被告人王雪生(化名韩小亚、王进勇)和46岁的被告人韩建国(化名韩小亚、高宏伟),均系开封市无业人员。其中王雪生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3年4、5月份,王雪生和韩建国发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台商都喜欢和大陆的公司做生意,但有许多台商却对大陆的经济环境不了解,容易上当受骗,便起了假冒大陆公司领导诈骗台商的邪念。说干就干,随后,两人通过互联网站及台商贸易"黄页"获取了台商的相关资料,韩建国化名“韩小亚”,在河南省中联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不存在,以下简称中联公司),电话联系到台湾“新世纪健康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声称要购买该公司的产品,引诱该公司董事长魏某来郑州签合约。同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韩建国得知台商魏某来到郑州后,便让王雪生化名“韩小亚”,以业务员的身份接待魏某。当晚,王雪生要求魏某晚间宴请一下他们公司领导,以保证顺利签合同。并带领魏某到河南德亿娱乐有限公司请客吃饭,进行娱乐消费。随后,被告人韩建国(化名高宏伟)以“中联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带领庄某、王某、张某等人来到德亿大酒店演艺厅包房内,同魏某见面谈话。按照事先的预谋,两人演起了双簧,王雪生以在场人多,不便与坐台小姐娱乐为由,要求魏某给他们每个人开一间包房。当晚11时许,王雪生对魏某说,这次宴请的都是公司的关键人物,为保证合同顺利签订和货款及时回笼,要求魏某结帐,魏某就拿出钱到酒店埋了单。王雪生随后通过该酒店套取魏某人民币7633元。2003年8月18日,王雪生从该酒店将7633元领走。
2003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韩建国化名“高宏伟”,以总经理的身份,在“中联公司”其办公室内,与魏某签订了所谓购买按摩背心的合同后,由魏某到郑州市中原区紫荆花园酒店请王雪生、韩建国等人吃饭。在此期间,王雪生、韩建国趁机以低价酒冒充“五粮液”,通过该酒店套取魏某人民币690元。2004年4月20至4月22日,被告人王雪生、韩建国被一一抓获归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雪生、韩建国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5条第1款、第53条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过此案审理,法官给广大读者提个醒,1、在经济交往中,不法分子经常通过表面上看似合法的手段,与企业或个人订立看似有效的经济合同,或者以签订合同为名,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令有些企业或个人上当受骗,蒙受了不同程序的经济损失。台商应具备防范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2、台商不要被突如其来的定单迷茫了眼镜,在收到邀请时,一定要先查清对方的底细再做下一步工作,为稳妥起见,台商可要求客户出示所属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审查该单位是否经过工商年检,就可以基本了解该单位是否存在;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应审查其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等反映其自然状况的有效证件。也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以上情况,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银行、税务部门以及与其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或个人了解其资信状况。其次,要求对方经办人出示所属单位开出的介绍信,或直接向该单位查询是否确有其人。如此,签订经济合同时被骗的可能性就小得多了。
3、如果遇到有人伪造、变造某单位公章,而且此人并非该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虚构事实,私刻一个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公章",并以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的,被骗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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