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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捉贼人反贼 占了便宜如何定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4年11月15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4-11-15 17:01:44


[法官简介]张建海,大学本科,登封市法院审判员,刑事庭副庭长。

[案情介绍]

    2004年2月的一个夜晚,任雨参加完老乡聚会走在回家的路上,忽然发现县电厂南墙外有三个人翻墙进入了电厂,任雨就躲在一边要看个究竟。不一会儿,只见三个人相互接应着将类似铁板的东西搬到墙外三轮车上。任雨看到这种情况心中一阵窃喜,待三个人装满三轮车准备离去之际,任雨忽然大喊捉贼,三个人吓得弃车而逃,任雨看三人吓跑后得意洋洋的走到车旁一看,原来偷的是20余块建材模板(价值1400余元)。任雨看看四周无人,就骑上三轮车准备回家,谁知没走多远就被巡逻的人抓住了。

肖月:任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1 侵占罪 2盗窃罪 3抢劫罪 4抢夺罪

张建海:任雨的这种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通常情况下,凡是被盗财物已脱离其所有人或保管人控制并且已实际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既为盗窃既遂,反之为未遂。本案中,三名窃贼虽从电厂将建材模板偷运到了电厂墙外,但仍处于该厂保安人员的控制范围,即被盗物品未完全脱离财物所有人的控制,窃贼亦未完全控制该财产,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任利用窃贼惊恐心理吓走窃贼,自己非法侵吞、运走被盗物品,使财物所有人完全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三窃贼行为的继续,它促成了未遂向既遂的转化,因而应定为盗窃罪。退一步讲,即便是认定三名窃贼行为已经既遂,根据承继说观点,对任也可以盗窃罪论处。承继说的观点是:如果一个犯罪人有意识地利用了前一个犯罪人的犯罪结果进行犯罪,则认为其构成前一个犯罪的共犯。通常的例子为:在事先无通谋的情况下,前一个人抢劫时把人打倒在地,后一个人又过来将被害人身上财物抢走,则后一个人的行为也构成抢劫。本案中的任雨一开始就没抓贼的意思,而是想利用窃贼的盗窃行为和恐慌心理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事先通谋的情况下,通过大喊捉贼的虚假表示,而后实际占有窃贼所盗之物,定盗窃罪是没问题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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