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备受媒体关注的“黄站长”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黄某,男,是一名年仅19岁的在校高中生。2004年4月,他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利用了郑州某公司提供的20光免费空间,创立了一个名叫“全州音乐的”网站,黄某在该网站网页上建立了41个链接,分别包括40部淫秽电影和1个国外黄色网站。4月26日至5月7日,在仅仅11天里,全州音乐的点击率达到上万次。经过警方的侦查,8月3日,黄某在南宁上网时被抓获。但是对于这类新型犯罪,在量刑标准上原来的刑法规范一直比较模糊,致使涉案人员无法得到相应处理,针对此类新型犯罪。2004年9月6日,“两高”联系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制定了统一明确的量刑标准。据悉,该案是郑州市依据该解释办理的第一起网络犯罪案件。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成立。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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