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案,这是目前郑州首例宣判的此类案件。被告人郜建怀被法院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郜建怀(化名郜建伟、王建林),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登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登封市君召乡黄城34-34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04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7日,因张玉萍(在逃)逾期未履行(2002)中原经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经(2002)法执裁字第5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张玉萍开办的郑州市中原区正大化工厂内的反应塔、引风机、锅炉等财产予以就地查封。2004年3月27日,被告人郜建怀与其女友张玉萍预谋后,由郜建怀化名王建林与陈同昌签订协议,将已被查封的反应塔以2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同昌。次日上午,陈同昌雇人将反应塔切割倒地,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在现场将被告人郜建怀抓获。经估价,该反应塔价值12753元。
中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郜建怀伙同他人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情节严重,侵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郜建怀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理由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依法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郜建怀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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