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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执行工作注重社会效果

  发布时间:2004-11-12 11:31:51


    中原区人民法院在集中执行行动活动中,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公正效率为主题,注重总结经验,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讲究工作方法,注重维护社会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04年8月4日,该院受理申请人岳建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佩红、第三人阿布拉.肉孜房屋租赁一案,申请人岳建新依据(2004)中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林佩红支付诉讼费270元,第三人阿布拉.肉孜归还位于郑州市建设西路100号院5号楼4单元2号的门面房壹间。

    被执行人阿布拉.肉孜既不到庭接受询问,也不按判决书腾出房屋。因阿布拉.肉孜是新疆维吾尔族人,执行员考虑到被执行人系少数民族,多次做工作未果的情况下,于2004年10月14日,依法张贴公告,限其于2004年10月18日前将被执行的房屋腾出。但阿布拉.肉孜仍置法律于不顾,继续占有该房屋,经营烧烤生意。该房屋系本质结构,烧烤冒出的浓烟,不但影响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存在极大的火灾隐患。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院集中执行指挥部研究决定采取集中强制执行。2004年10月20日下午14:30分,该院出动执行干警21人到达执行现场,受邀的三名区政协委员、三家新闻单位(省电视台、市电视台、郑州报社)和精通维语的翻译先后到达。阿布拉.肉孜情绪异常激动,聚集了6名维族人大吵大闹,阻碍执行,并扬言要聚众闹事。考虑到该案处理不好,将影响民族团结,造成不稳定因素,执行人员在给院集中执行指挥部汇报后,通过翻译将阿布拉.肉孜口头传唤到法院,执行员不厌其烦,经过五次反复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并主动与工商机关协调,为其联系新的经营地点。法官耐心细致、有理有节的工作,使阿布拉.肉孜认识到抗拒执行的违法严重性和民族团结的重要性,阿布拉.肉孜遂主动提出一周内搬出。2004年10月29日,在法院执行干警的帮助下,阿布拉.肉孜搬出了门面房,到新的经营地点继续做烧烤生意。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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